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
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 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有
选择地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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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
情形除外: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
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
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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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业
务审批。
负责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投
资业务审批。
负责证券账户管理及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并归口管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负责按经批准的额度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并对公司证券投资
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负责对公司当期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
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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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转户、销户事项需上报公司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选择
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公司在证券公司开
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
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司自有资金情况及投资计划,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以一次
性或分批转入资金账户,任何一笔资金调拨至资金账户均须经公
司分管财务领导及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联签审批后才能进行。
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
管理制度。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
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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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
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
险控制情况。
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
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
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
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
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
提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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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
控制风险。
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
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披露前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
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对
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遭受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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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后实施。
资内部控制制度》(SGSSZ2900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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