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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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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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 6.3.4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
个人及其亲属的(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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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
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书室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
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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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
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
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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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股票: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公司季度报告、业绩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
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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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
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书面通知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其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
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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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以上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
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
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
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内容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大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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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执行。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
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董
事会秘书室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内容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上市公司大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
式》要求执行。
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室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公告。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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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后实施。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SGSSZ0001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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