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八月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宏川智慧”)的委托,作为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
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之规定,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宏川智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
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
于宏川智慧等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
见之前,宏川智慧、相关交易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者,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
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
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的文
件,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的原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专项核查意
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三、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
项核查意见。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正 文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的相关方按照规定签署了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约
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限定了本次重组相关敏感信息的知
悉范围。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编制了本次交易
的重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备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制定了切实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采取了必要且充
分的保密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补充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五份,本所留存一份,其余四份交付公司。
【以下无正文】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卜德洪
负责人:段祺华 经办律师:吴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