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宏
川智慧”)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南通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别收购
御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御顺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南通御盛能源
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构成宏川
智慧重大资产重组。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
担任公司本次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宏川智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
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上市公司制定并遵循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
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在筹划及操作本次交易事宜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
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持续贯穿于本次交易的过程始终,具体情况如下:
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本次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
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核心人员及必要的中介机构人员,各方尽可能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并严
格控制相关人员的知情时间。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备上市公司。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
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陈宇伟 朱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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