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说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全
资子公司南通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别收购南通御顺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南通御盛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
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