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3-069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自查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以7.00元/股向85名激励对象授予1,18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
查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
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原因离职,根据《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0.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
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2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第
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25 亿元。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20,671,302.29元,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所
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8.00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的勤勉尽责。本次作废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进行作废的处理。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处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进行作废的处理。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已按
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