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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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3-065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15—下午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共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439,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权股份 93,120,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970%;通过网络投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8,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527%。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 18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3,023,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
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孟楠先生、孙万松先生、朱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
之日止。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93,128,63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2,713,126 股。
  孟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93,128,639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2,713,128 股。
  孙万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93,128,63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2,713,127 股。
  朱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郑洪涛先生、汪军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逐
项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93,128,63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2,713,126 股。
  郑洪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93,128,63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2,713,126 股。
  汪军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姚友厚先生、鲍明亚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之日
止。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93,128,63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2,713,127 股。
  姚友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93,128,63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 12,713,125 股。
  鲍明亚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144,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42%;反对 29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728,6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341%;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朱行健律师、田沈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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