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23-047
债券代码:124012 债券简称:雷科定0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兼董事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升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科防务”)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收到公司股东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升先生(持本公司股份
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刘升先生计划在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 6,000,000 股(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 0.45%)。刘升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刘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刘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747,6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其中限
售股股数 18,560,769 股,无限售流通股 6,186,923 股。刘升先生与公司第一大
股东刘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大股
东刘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雷科防务股份 68,911,938 股,占雷科防务总股
本的 5.1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具体安排
金暨重大资产重组向刘升先生购买资产所发行的 26,147,692 股以及刘升 先生
本的 0.45%。
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
(二)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先生承诺:
(1)以持有奇维科技股份认购而取得的雷科防务全部股份的数量,自
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业绩
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以持有奇维科技股份认购而取得的雷科防务全部股份的
数量不得转让;
(2)若奇维科技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不低
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或者奇维科技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累计实际净利润低
于累计承诺净利润,但已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以持有奇维科技股份认购而取
得的雷科防务股份扣除应补偿股份(若有)的剩余股份数量的 50%,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可以解禁;
(3)若奇维科技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
义务,以持有奇维科技股份认购而取得的雷科防务剩余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四十八个月后可以解禁。
奇维科技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承诺业绩分别为 4,500 万元、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雷科防务 2019
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0BJGX0499
号),奇维科技实际实现业绩分别为 4,806.57 万元、6,107.90 万元、8,775.83
万元、8,886.57 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 28,576.87 万元,奇维科技已完成上述
累计业绩承诺,刘升先生亦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刘升先生以持有奇维科技股份认购而取得的 26,147,692 股
雷科防务股份已全部完成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日,刘升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刘升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综合决定是否实施本次
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价格、数量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
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刘升先生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刘升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减持股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占雷科防务总股本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数量(股)
比例(%)
合计 68,911,938 5 . 14%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刘升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
的告知函》
。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