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公园路 19 号佳隆国际大厦 1308-09 室邮编:100125
电 话 / Tel : (0 10) 6 53 9 76 7 9 传 真 / Fa x : ( 0 10 ) 653 9 70 9 1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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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关于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明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威领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威领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
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众明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的专项核查
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本次交易的报告期已由 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下简称“原报告期”)
更新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4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其中,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为“补充报告期”),本次交易的部分情形已经发
生变更;另外,2023 年 6 月 22 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审核函〔2023〕130011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除《法律意见书》
《专项核查意见》
《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
间”)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深交所《问询函》进行回复。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的有效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专项核查意见》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
《专项核查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
《专项核查意见》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
容继续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威领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
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报告期更新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方案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涉及的主体为上市公司、熊晟,交易各方具体
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主体资格
上市公司现持有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3 年 6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90699375)。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的名称、证券简称和经营范围发
生变化,上市公司的其他基本情况与《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
露的基本情况一致,未发生变化。相关变化具体内容详见“二、本次交易各方的
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一)上市公司主体资格/2、上市公司主要历史沿革”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和经营范
围发生了变化,具体如下:
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2023 年 5 月 27 日,上市公司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全称和证券简称的议案》。公司名称由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
由“鞍重股份”变更为“威领股份”。2023 年 6 月 12 日,鞍山市行政审批局核准了
公司名称的变更。
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
为“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
进出口,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
含危险废物经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
矿山机械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
租赁,销售代理,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除上述变化外,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无其他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总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安泰 1 号证
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新纪元 1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总持有数量(股) 持有比例
合计 92,086,115.00 37.85%
根据威领股份提供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威领股
份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威领股份仍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不存在依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仍具备实施并完
成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对方仍为熊晟,未发生变化,交易对方仍具备进
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
合法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仍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未发生变化,并仍均
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应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均未
发生变化,并仍均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应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
(一)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
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等议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交易获
得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本次交易
获得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
有的领辉科技 30%的股权,同时领辉科技控股股东宜春领好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次交易对方均为自然人,无需履行其他批准程序。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待取得的主要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均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该等批
准和授权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内容
和条件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待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
生效。上述协议的签署以及履行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 30%的股权。标的公司的具体
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领辉科技现持有江西省宜春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859644501)。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除此
之外,领辉科技的其他基本情况与《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
基本情况一致。
(二)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的经营范围发生过变更,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领辉科技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
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选矿,矿物
洗选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之外,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的其他历史
沿革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信息一致。
(三)主要资产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领辉科技共持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宜春晟泓矿业有限公司,补充核查期,宜春
晟泓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均未发生变更。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共计拥有 3 宗土地使用权,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及
其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状态未发生变更。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领辉科技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仍依据兴银赣宜营抵字第
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抵押状态未发生变更。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领辉科技及其
子公司不存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租赁”。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共计拥有专利数量 45 项,其中发明专利 8 项,实用新
型专利 37 项,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无新增或减少专利。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及其
子公司的未取得产权的资产情况未发生变化。
补充报告期内,领辉科技新增 909.27 万元受限资产,全部为承兑汇票质押。
项目 2023 年 4 月末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受限原因
固定资产 3,507.88 3,543.43 5,204.88 银行借款抵押
无形资产 1,270.77 1,281.19 1,315.98 银行借款抵押
应收票据 909.27 - - 开具承兑汇票质押
合计 5,687.93 4,824.62 6,520.86
(四)业务情况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的主
营业务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生产
经营所具备的主要资质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领辉科技
仍然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得资质。
(五)税务和财政补助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及其
子公司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未发生变化。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及其
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依法
纳税,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编号:大华审
字[2023]0020162 号)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
累计获得政府补助 93.37 万元,其中,获得宜春市袁州区科学技术局科技补助奖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所执行的税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所
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依法纳税,
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情况如下:
期末余额
借款银行 借款日 到期日 贷款利率 担保方式
(万元)
光大银行宜春分行 2022/09/07 2023/09/06 4.35% 5,000.00 保证借款
工商银行宜春分行 2023/03/13 2024/03/08 4.15% 5,000.00 保证借款
兴业银行宜春分行 2022/12/29 2023/11/27 4.80% 5,000.00 保证+抵押
合计 - - - 150,000.00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领能锂业 14,400.00 2022/03/29 2023/02/28 否
合计 14,400.00 - - -
注:领辉科技为江西领能锂业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在上述担保期
间内、担保金额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截止日为被担保债权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3 年。截止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补充核查期间,补充报告期末,领辉科技应付账款余额为 480.18 万元,
全部为应付货物及劳务款。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技应收账款余额为 2155.76 万元,其中,按欠款方
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余额为 1,636.62 万元,占同期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的比例为 75.92%。
补充报告期末,领辉科技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 计提坏账准备
单位名称
(万元) 额的比例 (万元)
江西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485.46 22.52% 4.85
宜春钽铌矿有限公司 425.01 19.72% 4.25
宜丰县江腾锂业有限公司 328.13 15.22% 3.28
江西瑞源陶瓷有限公司 233.63 10.84% 27.10
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 164.40 7.63% 1.64
合计 1,636.62 75.92% 41.13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销售和采购等重大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履
行均不存在法律障碍;领辉科技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其补充核查期间
的前五大供应商、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重大合同均系各方
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均不存在法律障碍;领辉科
技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与其补充核查期间的前五大供应商、客户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领辉科技
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七)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领辉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平台的公开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领辉科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且涉案金额在 100 万元以
上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宜春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宜
春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
局、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所获信息,补充核查期间,领辉科
技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六、“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及人员安置”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及人员安置未发
生变化。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新增同业竞
争事项。
八、“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的变化情况
根据威领股份的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领
股份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披露和报告义务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变动如
下: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4 号),就本次交易的进
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购重组问询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68 号),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进行了
披露。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2 号),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
露。
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101),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106),就本次交易的进展情
况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其
尚需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交易具备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交易的实质性条件”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配
套融资仍符合《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十、“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5 月 5 日就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
为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十一、“本次交易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证券服务机构
没有变化,仍具有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提供服务的资质。
十二、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事宜尚待取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化,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即对协议各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业竞争的情形。
交易的进展情况,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质条件,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法律障碍和重大法律风险。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部分 问询函相关事项的回复
问题 5:
申请文件显示: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领辉科技相关业务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施工建设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按照相关进度取得相
应的许可证书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请上市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生
产工序等,补充披露领辉科技能耗情况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进一步披露
领辉科技生产经营中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
关报批事项的具体内容,获取尚需取得的许可证书、批准文件是否存在实质性
障碍;(2)领辉科技是否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行政许可、备案、
注册或者认证等业务资质。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标的资产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生产工序等,补充披露领
辉科技能耗情况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进一步披露领辉科技生产经营中涉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具体内容,
获取尚需取得的许可证书、批准文件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一)领辉科技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生产工序
领辉科技主要从事选矿业务,具体而言,根据矿石不同矿物的物理、化学性
质,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并使各种共生(伴生)的有用矿物尽可能相互
分离,除去或降低有害杂质,最终达到分离、富集的目的。领辉科技选矿业务的
矿石来源主要为外购或来料加工,无自有锂矿等开采权,主要产品包括锂云母、
长石粉、钽铌精矿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领辉科技已建项目共有破碎产能 40 万吨,
选矿产能 80 万吨,除此外,领辉科技不存在其他拟建或在建项目。具体情况如
下:
项目简称 项目名称 备注
本项目共计 40 万吨瓷土产能,即以钾钠长石、铝长石
年加工 40 万吨瓷
破碎项目 为主要原材料,通过破碎、细碎、筛选等工序主要生
土项目
产长石粉。
作“黑斑矿”,即“尾矿”,由于这些黑斑矿锂品位一般
年产 40 万吨黑斑 小于 0.2%,达不到锂矿开采含量要求,一般作为废矿、
选矿项目 矿(锂云母长石 ) 废石处理。
项目 2、本项目增加 40 万吨选矿生产线,即将已破碎后的
矿粉经球磨、浮选、磁选等工序,主要生产长石粉、
锂云母、钽铌精矿。
年处理 80 万吨锂
本项目拟增加 80 万吨选矿产能,在原有车间内扩改选
长石尾渣与低品
技改项目 矿生产线,分两期实施,目前完成一期,新增 40 万吨
位锂矿石综合利
/年选矿产能,剩余 40 万吨尚未扩产。
用技术改造项目
注:破碎即将原矿石破碎至一定大小形成“矿粉”,破碎项目原生产长石粉对外出售,目
前作为选矿的前置工序,当前破碎产能小于选矿产能主要系代加工以及自采材料一部分为
“矿粉”,报告期内领辉科技不存在因破碎产能不足而代加工破碎的情况。由于破碎工序简单,
若破碎产能不足可以寻求代加工。
领辉科技选矿过程主要环节和生产工序如下:
选矿工序 具体流程
将矿石送至破碎车间进行破碎筛分。根据锂矿石特性情况分析,破碎流程
破碎 一般为两段闭路破碎或三段破碎工艺流程,破碎流程供给入球磨物料粒级
控制在 6mm 以内,实现了“多破少磨”节能降耗的目标。
选矿工序 具体流程
符合入磨矿条件后,通过严格的配方混配将破碎的合格锂矿石粒子送入球
球磨 磨机中进行磨矿解离矿物,根据锂云母矿石结构采用一段闭路磨矿分级作
业,配合分级机和筛分系统提升合格矿浆的比例和降低能耗。
磨至合格粒级后脱泥进入浮选工序,工序采用一粗二扫一精作业,该阶段
是通过采用环保型中性捕收剂,配合使用调整剂和抑制剂一起送至浮选机
浮选 进行粗选作业,粗选作业浮选机进行第一道粗浮选,尾砂部分自流至二段
扫选阶段深度浮选锂云母,粗扫选锂云母汇合进入精选工序复选提高云母
精矿品位,其中精矿部分为最终锂云母产品,尾砂为钾钠长石粉产品。
除杂流程主要是去除含铁杂质,该环节一般采用磁选设备完成,主要以强
磁选
磁选为主,去除大部分矿物中的微量铁杂质,达到提白增质效果。
钽铌重选阶段采用联合选别方法,采用磁选-重选的联合选矿工艺流程。其
重选 中,重选部分以螺溜+摇床的选别方式,选别出合格的钽铌精矿;然后采用
磁选再富集一道钽铌粗精矿并提升尾砂品质。
过滤流程主要是利用各种脱水过滤设备,使浮选后获得的含水锂精矿和钾
钠长石粉进行浓缩抽真空脱水,以降低含水量至 20%内。采用高效浓缩机
过滤
+厢式压滤机的压滤方式,使最终尾砂含水量低至 20%以下,达到产品运
输要求。
(二)领辉科技行业分类情况
根据领辉科技报告期内实际产量来看,长石粉及其他副产品产量占比在 80%
以上,均为非金属矿物,主要用于制造石板、瓷砖、卫生洁具等建筑材料;锂云
母产量占比为 12%左右,钽铌精矿产量占比为 0.08‰左右,此两类产品属于有色
金属矿物。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单位行业
归属的原则为: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
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
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其中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
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
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业应归属于非金属选矿;2021 年起随着锂云母价格快速上涨,领辉科技营业收
入主要来源于锂云母产品,2021 年及 2022 年,锂云母销售收入占领辉科技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6.83%、78.66%,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领辉科技
当前属于“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根据《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具
体为“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大类之“0939 其他稀有金属矿采选”,包含“锂矿:
锂辉石精矿、锂云母精矿、低铁锂辉石精矿、锂原矿”、“钽矿:钽铁精矿、钽原
矿”和“铌矿:铌铁精矿、铌原矿”。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依据我国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实际情况,领辉科
技当前所属行业为 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三)领辉科技能耗情况及是否符合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领辉科技三个已投产的产线项目均依据当时有效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相关审
批,其中,破碎项目无需节能审查,选矿项目和技改项目按照规定完成了节能审
查,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节能审查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
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破碎项目立项于 2010 年 6 月,无需
破碎项目 (国家发改委令第 6
和审查暂行办法》
办理节能审查。
,节能审查制度从 2010 年 11 月 1
号)
日开始实施,且未溯及过往项目。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1. 选 矿 项 目 投 产 后 年 综 合 能 耗 为
选矿项目
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6 749.83 吨标准煤(当量值)
(未超过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节能审查情况
号)
: 1,000 吨)
,其中:电力消费量 425.27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万千瓦时(未超过 500 万千瓦时),
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 其他为柴油 145.15 吨,液化石油气
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 8.92 吨,由于所涉及的年综合能耗
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 消费量和电力消费量均未达到编制
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报告书标准,属于需要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情况,领
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 辉科技委托江西鑫友投资咨询有限
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公司编制了《年产 40 万吨黑斑矿(锂
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2.按照规定,新建项目的备案按照属
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 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
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 发改委备案,并在备案审批前提交
天然气消费量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 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前
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 置条件。领辉科技选矿项目节能审
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查由宜春市袁州区发改委负责。领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春市袁州区发改委报送《项目节能
至 1,000 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 市袁州区发改委出具了《关于年产
至 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40 万吨黑斑矿(锂云母长石)项目
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 节能评估报告表的批复》
(袁区发改
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 工字〔2013〕45 号)。
表。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节能审查情况
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
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
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
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6
号)的通知》
(赣发改环资字〔2010〕
:
第二条第三款,由市、县(市、区)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
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相关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工信部令 33 号,自 2016 年 749.83 吨标准煤(当量值),新增年
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 量 值 ), 投 产 后 年 综 合 能 耗 为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807.97 吨标准煤(当量值)(即技
技改项目
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改项目投产后年综合能耗包含破碎
第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项目及选矿项目)
,属于应当单独编
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 制节能报告书的情况,领辉科技委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 托华东交通大学编制了《80 万吨锂
审查工作。 矿资源技改项目节能报告书》。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节能审查情况
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 能审查由项目备案部门宜春市袁州
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赣工信节能字 区工信局负责。领辉科技于 2021 年
〔2019〕351 号,2019 年 8 月 1 日实 向项目备案机关宜春市袁州区工业
施)
: 和信息化局报送技改项目《节能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工 告》,2021 年 12 月,宜春市袁州区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固定 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了《关于江西
资产投资项目。 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改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审批、 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区工
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节 信字〔2021〕97 号)。
能报告。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节能报告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
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1,000 吨标
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工
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应进
行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改)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
潜力小的行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
(技改)项目在报备节能报告后,按
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
独进行节能审查。
领辉科技选矿过程中破碎、球磨、浮选、磁选、重选、过滤等过程中所使用
机器设备均由电力驱动,消耗的能源主要是电力。报告期内,领辉科技主要能源
消耗情况如下:
能源类型 项目 2023 年 1-4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用电量(万千瓦时) 686.62 2,012.57 1,091.80
电力
用电量折合标准煤(吨) 843.86 2,473.45 1,341.82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10,032.51 39,404.58 14,490.40
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0.08 0.06 0.09
我国单位 GDP 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0.54 0.54 0.54
标的公司平均能耗/我国单位 GDP 能耗 15.58% 11.62% 17.15%
注:领辉科技消耗的能源折算标准煤的系数为:1 万千瓦时电力=1.229 吨标准煤,来源
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实施的 GB/T2589-202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我国单位 GDP 能耗数据
来源于 Wind 数据,2023 年 1-4 月数据为 2021 年与 2022 年平均值。
报告期各期,领辉科技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占我国同期单位 GDP 能耗的比例
分别为 17.15%、11.62%和 15.58%,万元产值综合能耗远低于我国单位 GDP 能
耗水平。
(1)领辉科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方向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报告期内,领辉科技主要从事
(2021-2035 年)》明确,2025 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
锂云母的生产与销售,下游行
占比将达到 20%左右,至 2035 年国内公共领域用车将
业主要为锂电新能源产业,是
全面实现电动化。
我国“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
产业之一。领辉科技生产经营
能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5 年,实现新型储能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
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装机规模达 3,000
规划布局。
万千瓦以上;到 2030 年,实现新型储能全面市场化发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展。
江西省政府于 2022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做优做强我
省锂电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提出要加大锂资
源绿色开发、高比能量电池、固态电池、动力电池回
收利用、尾矿尾渣综合利用等领域的共性关键技术攻
关力度,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资金支持。
(2021 年
领辉科技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修订),“第一类 鼓励类”包括“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
(2019 年本)》
(2021
源节约综合利用”,具体包括“23、高效、节能、环保
年修订)规定的“鼓励类”之“四
采矿、选矿技术(药剂)
;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
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
发及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限制类”主要为工艺技术
合利用”中的“23、高效、节能、
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
环保采矿、选矿技术(药剂)
;
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
低品位、复杂、难处理矿开发
品;“淘汰类”主要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
及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不属
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需要淘
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根据《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
领辉科技位于袁州区,项目以
五”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赣工信新兴
含锂长石尾渣与低品位锂矿石
字〔2021〕236 号)第三章:赣西赣南锂电新能源产业
为原料,经选矿生产锂云母、
集群。宜春市以锂云母综合开发利用为特色,发展碳
钽铌等,属锂云母综合开发利
酸锂、锂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铝塑膜、锂电池制
用项目,因此,项目建设符合
造等重点环节,建设国家锂电新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化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锂电新能源)。新余
印发江西省“十四五”新能源产
市以锂盐开发利用为特色,建设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
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赣
基地(锂电新材料)
。赣州市发展动力电池、废旧电池
工信新兴字〔2021〕236 号)文
回收及梯次利用等环节,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水平,
件的要求。
建设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
。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根据《关于加快宜春市新能源(锂电)产业高质量跨 领辉科技属于“原矿-选矿-碳酸
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2025 年)》,贯通“原矿-选 锂-正极材料-锂电池-新能源汽
矿-碳酸锂-正极材料-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及储能-锂电 车及储能-锂电池回收利用”链
池回收利用”链条,引导供应链、生态圈聚集宜春,补 条中选矿环节,与《关于加快
链强链,逐步淘汰非链落后产能,重点打造全国最大 宜春市新能源(锂电)产业高质
的锂盐生产基地、锂电新能源产品生产及循环利用中 量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心。 (2021-2025)》相符。
(2)领辉科技不属于产能饱和行业、落后产能行业和“两高”行业范围
锂云母广泛应用于碳酸锂生产,并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消费电子
等领域,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下游行业需求及消费升级等诸多因素,锂电新能
源领域快速发展,锂云母产品在我国市场需求前景广阔,公司所在行业持续发展,
因此,不属于产能饱和行业。领辉科技所属行业亦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不存在
产能淘汰置换要求。因此,锂云母所处锂电新能源行业,上游锂矿资源的开采与
锂原材料的生产,中游锂离子电池,下游新能源汽车、储能等产业,均属于国家
政策鼓励支持的产业,不属于产能饱和行业、落后产能行业。
依据及情况如下: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根据《工信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
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领辉科技主要从事锂云母的选
(国发〔2020〕7 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 16 个淘汰
矿业务,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淘汰
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
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
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
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
装)、电力、煤炭。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 领辉科技所属行业为有色金属
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矿采选业,具体业务主要为锂云
号)规定,“两高”行业范围包括:煤电、石化、化工、 母选矿,不涉及有色金属冶炼。
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大行业。 不属于“两高”行业范围。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
领辉科技所属行业为有色金属
(赣府厅发〔2021〕33 号)
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
矿采选业,具体业务主要为锂云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认定暂定为:石化、化工、
母选矿,不涉及有色金属冶炼。
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 8 个行业年
且领辉科技选矿项目新增能耗
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
为 749.83 吨标准煤(当量值)、
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以下行业领域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
新增能耗为 2,058.14 吨标准煤
焦化(含兰炭),煤电,长流程钢铁,独立烧结、球
(当量值)、4,704.97 吨标准煤
团,铁合金,合成氨,铜、铝、铅、锌、硅等冶炼行
,均未超过 5,000 吨标
(等价值)
业,水泥、玻璃、陶瓷、石灰、耐火材料、保温材料、
准煤(等价值),
砖瓦等建材行业,制药、农药等行业。
(2)其他行业
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
涉煤及煤制品、石油焦、渣油、重油等高污染燃料使
项目的范围。
用工业炉窑、锅炉的项目。
(3)领辉科技能耗双控情况
领辉科技经营项目不在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红色预警的地区,公司不属于
重点用能工业企业,从事行业和主要产品不属于“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和“重
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名单所列行业和领域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 领辉科技相关项目均位
书》,能源消费双控是指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具 于江西省宜春市;根据上
体而言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 述文件,江西省不属于能
强度控制目标,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 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红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标责任评价考核。 色预警的地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年上半年各地
区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的通知》(发改办环资
〔2021〕629 号)
,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为红色预警区域的
主要包括青海、宁夏、广西、广东、福建、新疆、云南、陕
西、江苏、湖北。
根据《国家发改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
(国
家发改委令第 15 号)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
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
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
报告期内,领辉科技年综
能单位。
合能源消费总量远未达
根据《工信部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3
到上述“重点用能工业企
号),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
业”的标准。
标准煤(分别折合 8,000 万千瓦时用电、6,800 吨柴油或者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
吨标准煤(分别折合 4,000 万千瓦时用电、3,400 吨柴油或者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
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
》(发改产业〔2023〕723 号),
在此前明确炼油、煤制焦炭、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 领辉科技主要产品锂云
二醇、烧碱、纯碱、电石、乙烯、对二甲苯、黄磷、合成氨、 母未被列入该清单所列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 示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
生陶瓷、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 域。
炼、电解铝等 25 个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的基
础上,增加乙二醇,尿素,钛白粉,聚氯乙烯,精对苯二甲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酸,子午线轮胎,工业硅,卫生纸原纸、纸巾原纸,棉、化
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等 11 个领域,
进一步扩大工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范围。
《工信部关于开展 2021 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信 报告期内领辉科技不属
部节函〔2021〕80 号)《工信部关于开展 2022 年工业节能 于“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
、
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22〕192 号)
、《工信部关 察”和“重点领域能效专
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 项监察”名单中所列行业
函〔2023〕86 号) 和领域范围。
(4)领辉科技不存在因能源消费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形
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春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检索,标的资产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能源消
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领辉科技领辉科技行业分类为“有色金属矿采选
业”,现有产线中需进行节能审批的项目均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意见;领辉科技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规划布局,属于《产
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及“高耗能、高排放”两高行业范围,不属于“重点行业能效专
项监察”和“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名单中所列行业和领域范围,已建项目满足
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报告期内的主要能源消耗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
监管要求,不存在因能源消费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形。
(四)领辉科技污染物排放情况
领辉科技的锂云母选矿工艺为湿法选矿,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较少,主
要产生少量的无组织粉尘,原料库在厂棚内,在运输矿石和成品外运时会产生部
分无组织颗粒物;领辉科技通过多级沉淀、无害吸附等工艺实现了废水循环再利
用,日常生产过程中不存在对外排放生产废水的情形;在选矿过程产生价值较低
的长石粉、尾泥等,均有序存放并向陶瓷生产企业和建筑材料生产企业销售,厂
区固废主要是生产、办公过程中的生活垃圾,均由当地垃圾清运站定期清运,进
行妥善处理。具体污染物对外排放情况及处置措施如下:
污染物类别 污染物种类 污染源及对应工序 处理措施
破碎车间破碎筛分粉尘经湿
式除尘器处理,经采取措施
破碎车间粉尘,主要在矿 后,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
石破碎工序产生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废气 粉尘 (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
放标准要求
车间、厂区粉尘,主要在
通过移动式喷雾机+喷淋设施
产品堆积、运输过程中产
降尘
生
采用雨污分流模式,经导排水
系统、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池
厂区雨水 在雨雪天气产生
废水 作为生产用水,不对外排放
在厂区内预处理达到接管标
在生活区产生,包括食堂
生活污水 准后,通过厂区当地污水处理
废水、厕所污水等
厂集中处理
办公、生活区域产生的生
生活垃圾 由公司所处的辖区清运
活垃圾
固废
铁渣、沉淀池 磁选过程产生铁渣,废水
有序存放并对外销售
沉淀渣 处理过程中产生沉淀渣
在矿石破碎、球磨、磁选
生产设备设置于厂房内,由厂
噪声 厂界噪音 等工艺过程中各类机械
房墙壁物理隔绝
产生
(1)领辉科技已建项目是否在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0 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2021
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生态环境部通报 9 月和 1-9 月全国
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以及《关于重点区域 2020-2021 年秋冬季环
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函》
(环办大气函〔2021〕183 号)等 领辉科技已建项目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对各城市污染物排放考核是否达标的文件,大 均位于宜春市袁州
气环境质量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处于末位的城市或地区包括:安 区,不属于大气环境
阳、石家庄、太原、唐山、邯郸、临汾、淄博、邢台、鹤壁、焦 质量未达标地区。
作、济南、枣庄、咸阳、运城、渭南、新乡、保定、濮阳、阳泉、
聊城、滨州、晋城、洛阳、临沂、德州、济宁、淮安、宿州、金
华、荆州、驻马店、西安、兰州、晋中、菏泽、开封等。
(2)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领辉科技不属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区域,也不属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国发〔2018〕22 号)重
点区域范围,已建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无需履行煤
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具体依据及领辉科技实际情况如下: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 2012 年 领辉科技建设项目位
,大气污染 于宜春市,不属于大
重点区域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 气 污 染 防 治 重 点 区
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 域。
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地区,具 领辉科技建设项目能
体省份及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 源消耗种类为电力,
辽宁、山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福建、山西、陕西、甘 不直接消耗煤炭,不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肃、宁夏和新疆。 属于煤耗项目,无需
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重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
(国发〔2018〕22 号)
点区域范围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法》的规定履行煤炭
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 等 量 或 减 量 替 代 要
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 求。
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
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
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
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
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
耗煤项目,即直接消费煤炭的项目,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
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
工等。
(3)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是否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报告期内,领辉科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面法规规定,按照相关
要求进行污染物的处理与排放,环保设施运行良好,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
规定的排放标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置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和产品
中不含有国家禁用的物质。
(4)领辉科技是否存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情
况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情况
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 燃料禁燃区内,且
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主要能耗来源为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情况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重新划定宜 电力,不存在燃用
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 高 污 染 燃 料 的 情
料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 况,其生产经营符
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合 环 保 相 关 法 律
宜春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划定为Ⅲ类(严格)燃料禁燃区,其范围包 法规的要求。
括仰山路(规划路)—环城东路—金桥物流园—方科污水处理厂—
袁河—沪昆高速—宜伟路—春雨路—宜创路—春一路—银铃路—
三阳大道—三水大道—铜宜高速—沪昆高速—320 国道—袁河—环
城南路—仰山路(规划路)所围区域,面积约 197.5 平方公里。其
中,宜春经开区、袁州医药工业园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项目除外;春雨路—宜伟路—春一路—宜居大道所围区域作为禁燃
区过渡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以下燃料: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
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5)领辉科技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登录宜春市政府、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报告期内,领辉
科技不属于《2021 年宜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2 年宜春市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范围内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登录生态环境部、宜春市人民政府、宜春市生态环境局、12369
环保举报平台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领辉科技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
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也不
存在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日至说明出具之日,领辉科技不存在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其行
政处罚的情况。经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江西生态环境局网站、宜春市生态环境
局网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领辉科技不存在因为生态环境违法违
规被处罚公示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领辉科技已建项目不在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
区,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 存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
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领辉科技生产经营中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
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项目简称 立项批复 文号 时间 主管部门
关于新建江西金辉矿
业有限公司年加工四 袁区发改行服字 宜春市袁州区发
破碎项目 2010.06.04
十万吨瓷土项目备案 〔2010〕51 号 展和改革委员会
的通知
关于江西金辉矿业有
限公司年产 40 万吨 袁区发改行服字 宜春市袁州区发
黑斑矿(锂云母长石) 〔2013〕136 号 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备案的通知
选矿项目 关于江西金辉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年产 40
袁区发改行服字 宜春市袁州区发
万吨黑斑矿(锂云母 2014.01.09
〔2014〕4 号 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石)项目重新备案
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 JG2111-360902-0 宜春市袁州区工
技改项目 2021.11.22
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7-02-526501 业和信息化局
注:选矿项目于 2013 年申请备案,因领辉科技公司名称于 2013 年 12 月由“江西
,选矿项目 2014 年重新履行
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金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程序。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审批。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领辉科技已建项目均依据当时相关有效的规定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依
据和领辉科技实际情况如下: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赣府厅发〔2005〕63 号)相
关规定,除“附录”以外的其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1.破碎项目立项于 2010 年 6 月,破碎项目
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保 的原料为钾钠长石、铝长石等,产品主要为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 长石粉,系非金属矿物,主要用于制造石板、
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 瓷砖、卫生洁具等建筑材料。破碎项目不属
况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 于有色金属的采选冶,也不属于该规定“附
准。 录”中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国家宏观
破碎项目 附录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国 调控的、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
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应由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核准或备案项目、省政府或省 负责审批。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 2.领辉科技于 2010 年 5 月,宜春市环境保
案项目、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项 护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西金辉矿业有限公司
目、外商投资项目、由省人民 年加工 40 万吨陶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 批复》(宜环督字〔2010〕154 号)
。
区、开发区等区域开发项目、
项目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产
生电磁辐射污染或放射性污
染的项目、跨设区市级行政区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域的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跨
设区市级行政区城不良环境
影响,相关设区市环保行政主
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涉及
世界遗产地或特殊保护区域
的项目,化学制浆造纸、废纸
脱墨制浆造纸、染料、印染、
电镀、农药(原料,不含复配)、
制革、有色金属采选冶、电石、
铁合金、氧化铝、水泥(不含
粉磨站)、钢铁、焦炭、危险
废物的处理处置等可能对环
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国家宏观
调控的建设项目。除附录以外
的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
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
地方情况提出,报设区市人民
政府批准。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审批规定的通知》(宜市环字
〔2006〕29 号)相关规定,除
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
项目外,宜春城区规划范围内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均由宜
春市环保局审批。
根据《江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1.选矿项目立项于 2013 年 12 月,选矿项目
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 的原料为钾钠长石、铝长石等,产品主要为
府厅发〔2012〕26 号)的规定, 长石粉,系非金属矿物,主要用于制造石板、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 瓷砖、卫生洁具等建筑材料。选矿项目不属
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 于有色金属的采选冶,也不属于该规定“附
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 录”中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国家宏观
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 调控的、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
金属采选治及矿山开发、铁合 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应由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 负责审批。
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 领辉科技 2014 年向所属的江西省宜春市环
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 保局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于 2014 年
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 4 月获得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江
选矿项目 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 西江西金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40 万吨
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 黑斑矿(锂云母长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 的批复》(宜环评字〔2014〕99 号)
。
目,及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及 2.鉴于选矿项目新增钽铌精矿产品,2015
其他保护区域、跨本省所辖设 年领辉科技报送了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说明
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等 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宜春市环保局就
应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领辉科技新增钽铌产品的环评审批和竣工
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直 环保验收向江西省环保厅进行了请示,2016
接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 年 12 月江西省环保厅出具了《建设项目环
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 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审批委托书》(赣
区市环保部门提出分级审批 环评托字〔2016〕101 号),将领辉科技“新
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增钽铌精矿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
后实施,并抄送省环保部门备 事项委托宜春市环保局办理。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案。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受上述委托于 2016 年 12
月出具了《关于江西金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 40 万吨黑斑矿(锂云母长石)项目变
更环境影响说明及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
的批复》(宜环评字〔2016〕136 号)。(选
矿项目节能审查时已包含钽铌精矿相关设
备投资,而在首次办理选矿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时虽然包含钽铌相关产品设备但未编制
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经与主管部门沟通
后,领辉科技于 2015 年向宜春市环境保护
局报送了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说明和辐射环
境影响评价专篇,所以上述环评事项变更不
影响选矿项目节能审查完整性,无需办理节
能审查。)
西省生态环境系统统一行政 采选行业应由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权 力 清 单 ( 事 项 颗 粒 化 版 领辉科技于 2022 年 3 月获得宜春市生态环
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境局(原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
省级审批项目清单依据《江西 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处理 80
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 万吨锂长石尾渣与低品位锂矿石综合利用
技改项目 评 价 文 件 的 建 设 项 目 目 录 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宜
水库、畜禽养殖场、采选、化 吨选矿产能,目前已建成了 40 万吨锂长石
工、医药、造纸、工业废水集 与低品位锂矿石选矿生产线,剩余 40 万吨
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 尚未扩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2.领辉科技拟在原有生产工艺的基础通过
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应编制环 重选工艺增加回收钽铌精矿,2023 年 8 月 4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 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受理了变更后的《江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原则上 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 80 万吨锂长石
应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 尾渣与低品位锂矿石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尚在履行相关
批复程序(由于技改项目节能审查中已包含
钽铌精矿相关设备投资,上述环评事项变更
不影响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完整性,无需办理
节能审查;本次评估仅以已建成的产线进行
预测评估,不包含尚未拓产产线,亦不包含
上述环评事项变更通过重选工艺增加回收
的钽铌精矿,上述环评事项变更是否获得最
终批复不影响本次评估估值)。根据《江西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
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和《宜春市人
民政府关于公布宜春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 年版)的通知》,同时经查询宜春市
生态环境局网站,2023 年宜春市选矿企业
涉钽铌精矿选取的新建和技改项目均由宜
春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和审批。
领辉科技已有产线项目已履行的相关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程序合法合规,在
未取得前述项目增加钽铌精矿相关的环境
影响评价批复之前,不会开展该项目钽铌精
矿相关的投资建设和生产,若因此发生违规
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给领辉科技或威领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熊晟承担
项目简称 相关法规规定 领辉科技实际情况
相应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的已建项目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不存在在建和拟建项目,无需取得环境影响评价
批复文件。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领辉科技的上述
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核准类项目。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的规定,领辉
科技所属行业不属于市场准入禁止事项和许可事项的范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领辉科技生产经营不涉及行业准入。
领辉科技三条产线的用地均位于袁州区新坊镇泽布村,土地法定用途及实际
用途均为工业用地。领辉科技拥有的不动产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过往产权登记 现有产权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
(2015 年 12 月登记) (2015 年 10 月登记) (2022 年 7 月登记)
证载 取得 证载
权证编号 权证编号 权证编号 证载用途
用途 方式 用途
袁州国用 赣(2022)袁州区
宜房权证宜春字第
出让 工业
袁州国用 用地 赣(2022)袁州区 工业
宜房权证宜春字第
过往产权登记 现有产权登记
袁州国用
宜房权证宜春字第
袁州国用
宜房权证宜春字第
宜房权证宜春字第 不动产权第
袁州国用
宜房权证宜春字第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出具之日,领辉科技共有 8 处附属用房未办理产
权证书,合计面积为 596.80m2,上述瑕疵建筑物为历年发展过程中所修建的值
班室、机修间等附属建筑等,上述无证房产均系面积较小且与生产经营相关性较
低的附属建筑,且均在自有土地上自行建造,不存在纠纷,当地住建部门已出具
合规证明,同时本次交易对方已做出相关承诺,不会对领辉科技的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领辉科技早期厂房和办公楼均于项目于 2015 年及之前建设,在建设工程中
存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经与主管部门沟
通整改,已于 2015 年补办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领辉科技后续均严格按照国家
法律法规履行相应报批程序,2020 年,领辉科技在后续厂房建设过程中,由宜
春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宜春市袁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了《建设工程规
(编号:建字第 360902202001055 号),
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电子凭证》(编号:2020041)。
州分局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并于 2022 年 7 月 5 日获取编号为赣(2022)袁州区
不动产权第 0003807 号、赣(2022)袁州区不动产权第 0003528 号、赣(2022)
袁州区不动产权第 0003797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6 号)》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领辉科技对已有不动产的登记符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法享有已登记不动产的物权,故领辉科技不存在现有土地、
主要厂房、办公楼等设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或处罚的风险。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符合相关房产建设产权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安全施工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月,宜春市自然资源局袁州分局出具《证明》:“自
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
因欠缴土地出让金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由以上主管部门对领辉科技土地使
用、房产建设、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领辉科技生产经营项目履行了必要的报批手续,
不涉及市场禁入或特殊行业准入资格,历史上存在的厂房建设不合规情形已在
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得以整改并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目前除部分面积较小
且与生产经营相关性较低的附属建筑外,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均已完成不动产权
登记并依法享有其物权,不存在现有土地、主要厂房、办公楼等设施被认定为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或处罚的风险,同时主管部门已对领辉科技土地使用、房产
建设、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予以确认,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二、领辉科技是否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行政许可、备案、注
册或者认证等业务资质。
截至补充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出具之日,领辉科技已取得了生产经营所需的的
经营资质,主要包括:
序号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内容
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非
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化工产
品销售、选矿,矿物洗选加
工等
安全生产标准 赣(宜)
化三级企业 AQBJCII2021000173
固定污染源排 913609006859644501
污登记回执 002X
质量管理体系
标准认证证书 锂云母、钽铌精矿、锂长石
( ISO9001:201 的生产
环境管理体系
锂云母、钽铌精矿、锂长石
标准认证证书
( ISO14001:20
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关于同意江西 取水口位于袁州区新坊镇
金辉再生资源 泽布村,取水主要用于公司
袁水利水资源字
〔2022〕6 号
申请延续取水 年取水量 9 万吨,
为地表水,
许可证的批复 取水期限 5 年
序号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许可内容
证书 优惠税率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和国务院《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的规定,领辉科技所从事的锂
云母及钽铌选矿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按规定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
锂云母、长石粉和钽铌精矿产品不属于按规定规定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范围。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7 号)的规定,公司生产销售的锂云母、长石粉和钽铌矿
产品无需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锂云母、长石粉和钽铌精矿的生产、销售业务不
属于特许经营项目,不涉及安全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取得强制性产品
认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领辉科技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的相关资
质,不存在尚需取得的许可证书、批准文件,不存在超范围经营、无批准生产
等情形,当前相关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风险,相关资
质到期后无法续期的风险较小。
三、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为核查《问询函》问题 5,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国发〔2020〕7 号)、
《工信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
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
导意见》
(国发〔2013〕41 号)、
《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
成情况》(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工信部关于利用综合标
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
《生
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
环评〔2021〕45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
(赣府厅发〔2021〕33 号)、
年版)
(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年上半年各地区
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1〕629 号)、
《工信部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 33 号)、《工信部关于开展 2021 年工业节能监
察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函〔2021〕80 号)、《工信部关于开展 2022 年工业节
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2〕192 号)、《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
平和基准水平(2023 年版)》
(发改产业〔2023〕723 号)、
《工信部关于组织开展
(工信厅节函〔2023〕86 号)等文件,了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检索标的资产报告期内是否
存在因能源消费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情形;通过生态环境
部、标的资产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标的资产
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划许可等文件,了解标的公司的已建项目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报批程序。
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
(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等文件,了解标的公司
生产经营项目是否涉及行业准入。
级企业证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证书
(ISO9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证书(ISO14001:2015)》
《关于同意
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的批复》、
《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了解标的公司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出具之日,领辉科技当前共有破碎产能 40 万吨,选
矿产能 80 万吨,报告期内,锂云母销售收入占领辉科技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56.83%和 78.66%,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领辉科
技当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应属于“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审查意见,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规划布局,属于《产业结
剩产能行业及“高耗能、高排放”两高行业范围,不属于“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
和“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名单中所列行业和领域范围,已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
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能源消费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形。
排放。已建项目不在大气环境质量未达标地区,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的耗煤项目,不存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情况,报告
期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业准入资格,历史上存在的厂房建设不合规情形已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得以
整改并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书。目前除部分面积较小且与生产经营相关性较低的
附属建筑外,主要生产经营设施均已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并依法享有其物权,不存
在现有土地、主要厂房、办公楼等设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或处罚的风险,
同时主管部门已对领辉科技土地使用、房产建设、产权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予以
确认,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许可证书、批准文件,不存在超范围经营、无批准生产等情形,当前相关资质
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风险,相关资质到期后无法续期的风险
较小。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章页)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朱仲明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石连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