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三)2021 年 2 月 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7 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报告》。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
查意见》。
(四)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1 年 2 月 25 日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
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八)2021 年 4 月 2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公告》。
(九)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数量及股
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2022 年 1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其摘要的议案》
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十一)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十二)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三)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四)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了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五)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召开了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六)2022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七)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八)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十九)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
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
合同期满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近期,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栾喆华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柯健武、廖小
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上述 3 名激励对象的
限制性股票共计 6,760 股。
(二)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完成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6 股),故需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计算规则,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按 31.39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1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拟注销 3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6,760 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期满而离
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近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栾喆华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柯健武、廖小华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
件,公司本次拟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27,04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处理。
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变动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0,742,978 64.76% -6,760 110,736,218 64.75%
无限售条件股份 60,272,000 35.24% 0 60,272,000 35.25%
股份总数 171,014,978 100% -6,760 171,008,218 100%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
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
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 6,760 股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7,040 份,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已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实,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董
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程序合法、有效。综
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 3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 6,760 股及注销其股票期权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3.2 股权激励
(2023 年 2 月修订)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并已取得现阶段应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公
司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公司尚
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减资与股票注
销登记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