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波长光电 证券代码:301421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Wavelength Opto-Electron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
(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波光路 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商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三年八月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长光电”、
“本公司”
、“发行
)股票将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人”或“公司”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
市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
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
跌破发行价格。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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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公司总股本115,718,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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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
“仪器仪表制造业(C40)”,细分行业为“光学仪器制造(C4040)”。截至
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9.05倍。
截至2023年8月8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日收盘价(2023年 2022年扣非前 2022年扣非后 2022年扣非 2022年扣非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平均值(剔除福光股份) 42.37 51.36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8月8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由于福光股份2022年市盈率水平大幅度高于其他可比公司,本表列示剔除极值福
光股份后可比公司市盈率平均值。
本次发行价格 29.3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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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60.67 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 年 8 月 8
日发布的“C40 仪器仪表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
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产品开发风险
品。随着技术进步和下游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不断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以适应
市场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是发行人能够长期健康发展的关键。公司目前正
积极开发更为高端的光学元件组件产品以形成新的收入增长点,但新产品开发需
要一定的开发周期,开发过程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公司存在新产品开发不确定
性的风险,开发成功后还存在不能及时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风险。
(二)技术升级迭代与研发失败风险
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如果公司未能准确预测和把握市场和行业发展趋势,未
能紧跟科技发展趋势,及时响应市场对产品的新要求,在技术与工艺升级方面出
现长期停滞,或对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方面落后于竞争对手,将可能面
临技术升级迭代以及产品被替代、淘汰的风险,从而对公司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的光学元件、组件行业均处于不断发展中,公司也在持续跟踪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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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与产品的发展趋势并加大相关研发投入,持续提高产品的性能与稳定性以满
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如果公司出现重大研发项目未能如期取得突破、新技术应用
不能获得市场认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存在研发失败风险,从而失去技术优势与
竞争力,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
(三)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胜弟、朱敏夫妇。黄胜弟担任公司董
事长,朱敏担任公司董事。朱敏直接持有公司 50.37%股份,并担任公司第三大
股东威能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威能投资 1.00%的份额,间接控制公司
吴玉堂、黄玉梅夫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黄胜弟、朱敏的一致行动人。吴玉堂
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 24.97%股份,并持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威能投资 34.75%的份额,黄玉梅直接持有公司 0.08%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后,黄胜弟、朱敏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然而实际控制人仍有可能通过所控制的股份行使表决
权进而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公司
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管理职能或任何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决策、人事等
进行不当控制,可能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技术人员流失和技术泄密风险
公司主要致力于光学元件、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多年的经营
与发展,已经拥有一定的行业技术优势,并积累了一批高素质技术人员,为公司
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国内光学元件、组件行业的发展,具有丰富技术经验的技术人才日益成
为行业竞争的焦点,行业内竞争对手对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不断加剧,一旦重要
技术人员流失或公司技术人员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将可能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
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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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18.30%
及 25.27%。
公司应收账款单位主要为大族激光、高德红外、华工科技等行业下游大型公
司。上述公司资本实力较强、信用记录良好,相应的发生坏账风险较小,但如果
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重大恶化情形,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则公司应收账款可能产生坏账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六)存货跌价风险
若未来因为市场的变化导致存货发生跌价损失,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七)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主营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稳
步增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管理机构等将进一步
扩大,对公司的战略规划、组织机构、内部控制、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
出更高要求,与此对应的公司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如
果公司不能及时适应资本市场的要求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和优化管
理体系,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长期而言,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经营管理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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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
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
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3]1252 号”文注册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行承销方案实施。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772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波长光电”,证券代码为
“30142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27,437,685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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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8 月 23 日
(三)证券简称:波长光电
(四)证券代码:30142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5,718,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8,93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7,437,68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8,280,315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
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492,315 股,约占网下
发行总量的 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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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项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目 持股数量(万股) 顺延)
(%)
朱敏 4,371.3200 37.7756 2026 年 8 月 23 日
吴玉堂 2,167.0350 18.7269 2026 年 8 月 23 日
南京威能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南通时代伯乐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金智智能制造产业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260.0000 2.2468 2024 年 8 月 23 日
限合伙)
杭州紫洲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首 新余时代伯乐创赢壹号
次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30.0000 1.1234 2024 年 8 月 23 日
公 伙)
开 江苏苏稼缘投资管理咨
发 询有限公司
行 深圳时代伯乐精品股权
前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92.8590 0.8025 2024 年 8 月 23 日
已 伙)
发 王国力 72.1500 0.6235 2024 年 8 月 23 日
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600 0.5190 2024 年 8 月 23 日
股
份 李晖 49.4528 0.4274 2024 年 8 月 23 日
常州国盛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刘平昆 29.0662 0.2512 2024 年 8 月 23 日
常州百旭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
常州富页伽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元 8.7452 0.0756 2024 年 8 月 23 日
陈冲 8.7291 0.0754 2024 年 8 月 23 日
梅佳刚 7.8000 0.0674 2024 年 8 月 23 日
殷为民 7.3036 0.0631 2024 年 8 月 23 日
黄玉梅 7.2340 0.0625 202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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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6.7700 0.0585 2024 年 8 月 23 日
郑重 6.4347 0.0556 2024 年 8 月 23 日
杨向东 5.8300 0.0504 2024 年 8 月 23 日
刘剑 5.7112 0.0494 2024 年 8 月 23 日
但小燕 5.0000 0.0432 2024 年 8 月 23 日
刘彦平 4.5700 0.0395 2024 年 8 月 23 日
李红琼 4.2165 0.0364 2024 年 8 月 23 日
刘俊 4.0000 0.0346 2024 年 8 月 23 日
颜翔 4.0000 0.0346 2024 年 8 月 23 日
刘少平 3.0000 0.0259 2024 年 8 月 23 日
胡志云 2.6000 0.0225 2024 年 8 月 23 日
支中波 2.1898 0.0189 2024 年 8 月 23 日
蔡壮 2.1200 0.0183 2024 年 8 月 23 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800 0.0180 2024 年 8 月 23 日
吴上弟 2.0402 0.0176 2024 年 8 月 23 日
葛辉明 2.0380 0.0176 2024 年 8 月 23 日
李丽萍 2.0000 0.0173 2024 年 8 月 23 日
江苏富高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伍三桥 1.7500 0.0151 2024 年 8 月 23 日
但唐勤 1.6100 0.0139 2024 年 8 月 23 日
陈雪坚 1.6000 0.0138 2024 年 8 月 23 日
陆青 1.6000 0.0138 2024 年 8 月 23 日
杨勇军 1.5529 0.0134 2024 年 8 月 23 日
朱健 1.5000 0.0130 2024 年 8 月 23 日
黄德新 1.4500 0.0125 2024 年 8 月 23 日
何湘成 1.2706 0.0110 2024 年 8 月 23 日
西安华众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胡桂安 1.0785 0.0093 2024 年 8 月 23 日
朱景海 1.0000 0.0086 2024 年 8 月 23 日
徐宏 1.0000 0.0086 2024 年 8 月 23 日
陈浩 0.9750 0.0084 2024 年 8 月 23 日
邹计波 0.8100 0.0070 2024 年 8 月 23 日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周昌盛 0.8000 0.0069 2024 年 8 月 23 日
徐丽珍 0.7429 0.0064 2024 年 8 月 23 日
薛鲁兵 0.6023 0.0052 2024 年 8 月 23 日
马学明 0.5850 0.0051 2024 年 8 月 23 日
兰银龙 0.5350 0.0046 2024 年 8 月 23 日
傅鑫 0.5200 0.0045 2024 年 8 月 23 日
余行 0.5000 0.0043 2024 年 8 月 23 日
张会芹 0.4999 0.0043 2024 年 8 月 23 日
南京理索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陈岩岭 0.4069 0.0035 2024 年 8 月 23 日
张剑 0.3900 0.0034 2024 年 8 月 23 日
深圳市伟凯达电子线材
有限公司
柳青 0.2100 0.0018 2024 年 8 月 23 日
庄锦秀 0.2000 0.0017 2024 年 8 月 23 日
黄伟金 0.2000 0.0017 2024 年 8 月 23 日
宣志华 0.2000 0.0017 2024 年 8 月 23 日
廖倩 0.2000 0.0017 2024 年 8 月 23 日
刘崇耳 0.1700 0.0015 2024 年 8 月 23 日
马志伟 0.1300 0.0011 2024 年 8 月 23 日
张森 0.1200 0.0010 2024 年 8 月 23 日
李宝瑞 0.1200 0.0010 2024 年 8 月 23 日
张秋瑾 0.1112 0.0010 2024 年 8 月 23 日
任红杰 0.1000 0.0009 2024 年 8 月 23 日
吴延平 0.1000 0.0009 2024 年 8 月 23 日
顾仁东 0.1000 0.0009 2024 年 8 月 23 日
李奕照 0.1000 0.0009 2024 年 8 月 23 日
潘善伟 0.0500 0.0004 2024 年 8 月 23 日
任新伟 0.0300 0.0003 2024 年 8 月 23 日
李立鸣 0.0200 0.0002 2024 年 8 月 23 日
吴君能 0.0100 0.0001 2024 年 8 月 23 日
胡民军 0.0100 0.0001 2024 年 8 月 23 日
小计 8,678.8000 74.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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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1,340.6685 11.5857 2023 年 8 月 23 日
次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149.2315 1.2896 2024 年 2 月 23 日
公
开 网上发行股份 1,403.1000 12.1252 2023 年 8 月 23 日
发
行
网
上
网
小计 2,893.0000 25.0004 -
下
发
行
股
份
合计 11,571.8000 100.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
、“保荐人”)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2 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21 年和 2022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5,251.26 万元、5,603.51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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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Wavelength Opto-Electronic Science &
英文名称
Technology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86,788,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吴玉堂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2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5 月 15 日
公司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波光路 18 号
光机电产品和激光产品及配件的研发、生产、组装、销售;
计算机软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一类医疗器械、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从事精密光学元件与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
主营业务
各类光学设备、光学设计以及光学检测的整体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
所属行业 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
,公司所处行业为“C40 仪
器仪表制造业”
邮政编码 211121
联系电话 025-52657118
传真号码 025-52657058
电子邮箱 huyuqing@wave-optics.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胡玉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
如下:
单位:万股
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位 本届任期期限 间接持股数
股数 股数 本持股比例 券情况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总股 持有债
序号 姓名 职位 本届任期期限 间接持股数
股数 股数 本持股比例 券情况
董事、总经 2023 年 4 月至 通过威能投资持有
理 2026 年 4 月 118.59 万股
董事、副总 2023 年 4 月至 通过威能投资持有
经理 2026 年 4 月 6.83 万股
董事、财务 2023 年 4 月至 通过威能投资持有
负责人 2026 年 4 月 34.13 万股
职工代表监 2023 年 4 月至 通过 威能投 资持 有
事 2026 年 4 月 5.18 万股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中间主体股权×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朱敏直接持有公司 43,713,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7%,
是公司的控股股东。
朱敏,1968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新加坡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
号码为 33010619680624****。1989 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学仪器工程学系,本科
学历,2014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 EMBA,硕士学历。1989 年 9 月至 1995
年 12 月,就职于南京华东光学仪器厂,任工程师;1996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
任新加坡均龙豪华旅游公司旅游策划经理;2002 年 8 月至今,任新加坡思源有
限公司董事;2010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皇家开源天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
化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11 月至今,任南京威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
务合伙人;2008 年 12 月至今,任波长光电董事。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黄胜弟、朱敏夫妇。朱敏直接持有公司 43,713,200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7%。同时,朱敏担任公司第三大股东威能投资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并持有威能投资 1.00%的份额,因此间接控制公司 3.93%的表决权。
黄胜弟、朱敏夫妇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的表决权合计达到 54.30%。
黄胜弟,1967 年 4 月出生,新加坡国籍,护照号码为 K317****,在境内的
经常居住地为南京市江宁区****。1989 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学仪器工程学系,
本科学历,2004 年毕业于南澳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历。1989 年 9 月至 1995
年 5 月,任南京江南光学仪器公司工程师与产品经理;1995 年 7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新加坡贰陆公司光学制造工程师与营销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02 年 10
任新加坡 Wintec 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和新加坡 IDI 激光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月,
年 1 月,任南京波长光学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国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台湾光研科学有限公司董事;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新加坡精密激光
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皇家开源天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美国波长光电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 年 11 月至今,
任新加坡思源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 10 月至今,任波长光电新加坡有限公司董
事;2015 年 9 月至今,任英发威光学技术有限合伙企业董事;2012 年 5 月至今,
任波长光电韩国有限公司社长;2019 年 4 月至今,任 OPI 株式会社董事;2008
年 12 月至今,任波长光电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
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朱敏,实际控制人仍然为黄胜弟、朱
敏夫妇,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威能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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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京威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3 年 11 月 22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敏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住所 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花园塘 21 号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经营范围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威能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间接持有
合伙人 出资金额 波长光电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股票数量
(万股)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间接持有
合伙人 出资金额 波长光电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姓名 (万元) 股票数量
(万股)
合计 150.00 341.25 100.00% -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威能投资出具的承诺,威能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承诺内容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
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
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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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姓名)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自上市
(万股) (%) (万股) (%) 之日起)
一、限售流通股
朱敏 4,371.3200 50.3678 4,371.3200 37.7756 36 个月
吴玉堂 2,167.0350 24.9693 2,167.0350 18.7269 36 个月
南京威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341.2500 3.9320 341.2500 2.9490 36 个月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南通时代伯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常州金智智能制造产业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紫洲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新余时代伯乐创赢壹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苏稼缘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
深圳时代伯乐精品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王国力 72.1500 0.8313 72.1500 0.6235 12 个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600 0.6920 60.0600 0.5190 12 个月
李晖 49.4528 0.5698 49.4528 0.4274 12 个月
常州国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38.0000 0.4378 38.0000 0.3284 12 个月
刘平昆 29.0662 0.3349 29.0662 0.2512 12 个月
常州百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4.0034 0.2766 24.0034 0.2074 12 个月
常州富页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马元 8.7452 0.1008 8.7452 0.0756 12 个月
陈冲 8.7291 0.1006 8.7291 0.0754 12 个月
梅佳刚 7.8000 0.0899 7.8000 0.0674 12 个月
殷为民 7.3036 0.0842 7.3036 0.0631 12 个月
黄玉梅 7.2340 0.0834 7.2340 0.0625 3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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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姓名)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自上市
(万股) (%) (万股) (%) 之日起)
马海燕 6.7700 0.0780 6.7700 0.0585 12 个月
郑重 6.4347 0.0741 6.4347 0.0556 12 个月
杨向东 5.8300 0.0672 5.8300 0.0504 12 个月
刘剑 5.7112 0.0658 5.7112 0.0494 12 个月
但小燕 5.0000 0.0576 5.0000 0.0432 12 个月
刘彦平 4.5700 0.0527 4.5700 0.0395 12 个月
李红琼 4.2165 0.0486 4.2165 0.0364 12 个月
刘俊 4.0000 0.0461 4.0000 0.0346 12 个月
颜翔 4.0000 0.0461 4.0000 0.0346 12 个月
刘少平 3.0000 0.0346 3.0000 0.0259 12 个月
胡志云 2.6000 0.0300 2.6000 0.0225 12 个月
支中波 2.1898 0.0252 2.1898 0.0189 12 个月
蔡壮 2.1200 0.0244 2.1200 0.0183 12 个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800 0.0240 2.0800 0.0180 12 个月
吴上弟 2.0402 0.0235 2.0402 0.0176 12 个月
葛辉明 2.0380 0.0235 2.0380 0.0176 12 个月
李丽萍 2.0000 0.0230 2.0000 0.0173 12 个月
江苏富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500 0.0225 1.9500 0.0169 12 个月
伍三桥 1.7500 0.0202 1.7500 0.0151 12 个月
但唐勤 1.6100 0.0186 1.6100 0.0139 12 个月
陈雪坚 1.6000 0.0184 1.6000 0.0138 12 个月
陆青 1.6000 0.0184 1.6000 0.0138 12 个月
杨勇军 1.5529 0.0179 1.5529 0.0134 12 个月
朱健 1.5000 0.0173 1.5000 0.0130 12 个月
黄德新 1.4500 0.0167 1.4500 0.0125 12 个月
何湘成 1.2706 0.0146 1.2706 0.0110 12 个月
西安华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00 0.0130 1.1300 0.0098 12 个月
胡桂安 1.0785 0.0124 1.0785 0.0093 12 个月
朱景海 1.0000 0.0115 1.0000 0.0086 12 个月
徐宏 1.0000 0.0115 1.0000 0.0086 12 个月
陈浩 0.9750 0.0112 0.9750 0.0084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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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姓名)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自上市
(万股) (%) (万股) (%) 之日起)
邹计波 0.8100 0.0093 0.8100 0.0070 12 个月
周昌盛 0.8000 0.0092 0.8000 0.0069 12 个月
徐丽珍 0.7429 0.0086 0.7429 0.0064 12 个月
薛鲁兵 0.6023 0.0069 0.6023 0.0052 12 个月
马学明 0.5850 0.0067 0.5850 0.0051 12 个月
兰银龙 0.5350 0.0062 0.5350 0.0046 12 个月
傅鑫 0.5200 0.0060 0.5200 0.0045 12 个月
余行 0.5000 0.0058 0.5000 0.0043 12 个月
张会芹 0.4999 0.0058 0.4999 0.0043 12 个月
南京理索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0.4950 0.0057 0.4950 0.0043 12 个月
陈岩岭 0.4069 0.0047 0.4069 0.0035 12 个月
张剑 0.3900 0.0045 0.3900 0.0034 12 个月
深圳市伟凯达电子线材有限公司 0.3000 0.0035 0.3000 0.0026 12 个月
柳青 0.2100 0.0024 0.2100 0.0018 12 个月
庄锦秀 0.2000 0.0023 0.2000 0.0017 12 个月
黄伟金 0.2000 0.0023 0.2000 0.0017 12 个月
宣志华 0.2000 0.0023 0.2000 0.0017 12 个月
廖倩 0.2000 0.0023 0.2000 0.0017 12 个月
刘崇耳 0.1700 0.0020 0.1700 0.0015 12 个月
马志伟 0.1300 0.0015 0.1300 0.0011 12 个月
张森 0.1200 0.0014 0.1200 0.0010 12 个月
李宝瑞 0.1200 0.0014 0.1200 0.0010 12 个月
张秋瑾 0.1112 0.0013 0.1112 0.0010 12 个月
任红杰 0.1000 0.0012 0.1000 0.0009 12 个月
吴延平 0.1000 0.0012 0.1000 0.0009 12 个月
顾仁东 0.1000 0.0012 0.1000 0.0009 12 个月
李奕照 0.1000 0.0012 0.1000 0.0009 12 个月
潘善伟 0.0500 0.0006 0.0500 0.0004 12 个月
任新伟 0.0300 0.0003 0.0300 0.0003 12 个月
李立鸣 0.0200 0.0002 0.0200 0.0002 12 个月
吴君能 0.0100 0.0001 0.0100 0.0001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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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姓名)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自上市
(万股) (%) (万股) (%) 之日起)
胡民军 0.0100 0.0001 0.0100 0.0001 12 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149.2315 1.2896 6 个月
小计 8,678.8000 100.0000 8,828.0315 76.2892 -
二、非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1,340.6685 11.5857 -
网上发行股份 - - 1,403.1000 12.1252 -
小计 - - 2,743.7685 23.7108 -
合计 8,678.8000 100.0000 11,571.8000 100.0000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33,300 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自上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市之日起)
南京威能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南通时代伯乐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金智智能制造产业创
伙)
杭州紫洲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新余时代伯乐创赢壹号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苏稼缘投资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
深圳时代伯乐精品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8,249.82 7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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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情
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
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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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8,93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
,本次发行全
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29.3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29.3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5.5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
(2)41.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
(3)60.6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55.2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01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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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28,930,000 股,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
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068.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
发行数量为 824.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南京波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
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788.12765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
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 578.60 万股由网下回
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489.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后本次网上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 0.0250696323%,有效申购倍数为 3,988.88978
倍。
根据《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3,928,455 股,放弃认购数量 102,545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4,899,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 0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
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的数量为 102,545 股,包销金额为 3,012,772.10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3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4,996.34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
币 9,122.0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874.29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417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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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9,122.05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6,391.08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15.09 万元
律师费用 792.0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9.00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24.88 万元
合计 9,122.05 万元
注 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 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发行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1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5,874.29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75 元/股(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3 元(按 202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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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
债表,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3]5455 号)。公司 2020 年至
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
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41792 号《审阅报告》。
公司 2023 年 1-6 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 2023 年 1-9 月的业绩预
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一)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
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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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求》
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
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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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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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
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25-83387704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吕复星、吴韡
项目协办人:尹航
项目组其他成员:刘惠萍、朱军、梁言、孔乐骏、郑雨曦、周明杰
联 系 人:吕复星、吴韡
电 话:025-83387704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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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吕复星、吴韡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吕复星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监,保荐代表人,作为项目
核心成员曾参与长龄液压、神通科技、江顺科技等多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项目。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完成汇鸿集团、江苏舜天、弘业期货国有股权无偿划
转财务顾问项目,作为财务顾问协办人参与长龄液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独立财务顾问项目。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卓品智能推荐挂牌项目。
吴韡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作为保
荐代表人参与完成恒顺醋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泽宇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楚江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江苏索普非公开发行股票、雅克科技非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完成汇鸿集团、江苏舜天、弘业期货国
有股权无偿划转财务顾问项目。其他主要参与或负责的项目包括双一科技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利集团非公开发行股票,江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凤凰传媒
集团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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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敏、黄胜弟承诺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如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
前述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
如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减持事宜
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
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实现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2 月 23 日,非交易日顺延,下同)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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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如相关规则
有修改,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吴玉堂、黄玉梅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吴玉堂作出如下承诺: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
续遵守前述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
。
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如相关规则
有修改,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黄玉梅作出如下承诺:
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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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
减持。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如相关规则
有修改,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三)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威能投
资承诺
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如相关
规则有修改,本机构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四)5%以下股东南通时代伯乐、新余时代伯乐、深圳时代伯乐承诺
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
不进行减持。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如相关
规则有修改,本机构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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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继续遵守前述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息、除权行为,则相应调整价格)
。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如相关规则
有修改,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六)5%以下股东常州富页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如下承诺: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上述锁定期,以最长时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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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
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或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七)5%以下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黄顺建承诺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并履行披露义务。如相关规则
有修改,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二、关于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
(以下称“本预案”),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
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预案的相关措施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
具体内容及相关承诺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之日起 3 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
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
的情形(若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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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将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导致本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预案按照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在公司
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依次实
施。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董事应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
投赞成票。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
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A、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
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D、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上述 C 项和 D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D 项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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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
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在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
回购股票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
完毕之日起(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的 3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程序。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应遵循如
下原则:
A、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少于 300 万元;
B、单次及/或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增持前公司总股本
的 2%;
C、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上述 A 项与 B 项发生冲突,则按照 B 项标准执行。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
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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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
持的,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公告之日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 30%。
④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
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召开
会议讨论并制定回购股份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
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
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
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必要的
审批或备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备案手续之日起的 20 个交易日内,公
司将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①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
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
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
要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
或备案手续。若因未批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未能实施的,
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
告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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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自前次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若公司股
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方案条件且满足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
案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增持股份方案执行。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
披露其增持股份的计划。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
备案手续。若因未批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未能实施的,
视同其已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也应遵守并履行发行人股票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稳定股价
的相应承诺,并在其被聘任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签署相关承诺函。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监督和约束措施
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
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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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
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
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其他说明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自动生效。本预案的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三年。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
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形。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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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净资产规模和股本将较大幅度提高,但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会被摊薄。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及配套措施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对每股收益的影响以及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分析,同时
做出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的措施
①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帐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
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
节。
②强化日常运营成本控制,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企业整体运营效率,通过谨慎的决策机
制及执行流程保障项目成本控制及投资支出的科学性和经济性,加强预算管理,
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和预算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完善和监督。
③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④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
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凭借先进的技术研发能力、快速的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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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能力、高品质的产品质量,在行业内树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形成了含有众多
高端优质客户在内的稳定客户结构群体,持续推动了公司业务的增长。公司将不
断优化和改善产品结构,坚持以客户为导向,扩大产品生产规模,提升产品的科
技含量,注重产品技术工艺研发和过程管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2)提高投资者回报的承诺
《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事宜,并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形式、决
策程序、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分红比例,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便
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
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符合利润分配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积极实施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提升对投资者的回报。
(3)约束措施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于每季度就本承诺的遵守情况进行核查,如发
现违反本承诺情形的,公司将制定改正措施,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并且就违反
本承诺之事实及改正措施,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全
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并保证本承诺的措施得到有效地遵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填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保
证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敏、实际
控制人黄胜弟(以下简称“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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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⑧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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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⑦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
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
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及时提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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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宜,回购数量应相应调整)
,
回购价格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
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
价格应相应调整)
,具体程序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公
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
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
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敏、实际控制人黄胜弟(以下简称“本人”)
作出如下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
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
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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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
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针对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
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如发行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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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敏、实际控制人黄胜弟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
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人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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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吴玉堂、黄玉梅的承诺
发行人大股东(持股 5%以上)吴玉堂及其一致行动人黄玉梅,针对其本人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
出承诺如下: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
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人投资者利益。
(四)南通时代伯乐、新余时代伯乐、深圳时代伯乐的承诺
南通时代伯乐、新余时代伯乐、深圳时代伯乐作为发行人大股东(合计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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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如本机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
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
响之日。
如本机构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人投资者利益。
(五)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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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发行人账户;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且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
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发行人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
情形外,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人投资者利益。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
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 2021 年 5 月 28 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出具
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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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不涉及中国证
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形;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利益安排;
九、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人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因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承诺:因世纪同仁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世纪同仁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
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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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北京天健兴业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
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
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
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措施等事项作
出的公开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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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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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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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