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及《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
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证监
会公告[2017]16号等规定,不存在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未发现其他将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被担保对
象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任何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
存在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能,也不存在与“证监会公告[2017]16号”、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半年度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的情况一致,公司编制
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维东 宋执环 张 睿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