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和
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和《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
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
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
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
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
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
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
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
使权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抵触。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
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
涉。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
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
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
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做
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做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
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做
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做出决
议,对是否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做出决议;
(三)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
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做出决议;
(四)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
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五)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做出决议;
(六)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做出决议;
(七)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做出决
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一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第九条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 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四) 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
生重大变化;
(五)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六)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七)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八) 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
(九) 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
议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
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具体时间、地点和会议召开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 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六)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
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
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
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
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
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
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亦可采
取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
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五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该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七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
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
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提出临时议案,但不享有表决权。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
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
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券的比例和临时提
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
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第 5 个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
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
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
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
人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具体指示;
(四) 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
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
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
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发行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
集人。
第三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与
网络或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
任会议主持人。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如
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
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经
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
应召集人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除涉及
商业秘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
就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
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
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条 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
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
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
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本次债券的担保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
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持
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发行人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
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
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
(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包括现场、网络、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
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能
形成有效决议。
第三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
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
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
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做出
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做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做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
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后
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
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监
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
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
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
释或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
的代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发行人董事会
保管,保管期限为本次可转债债券存续期及存续期届满后两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做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
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
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的方式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发行人
指定的其他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
已发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
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根据
本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五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
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
日起生效。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