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就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6 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若山(签字):
何品晶(签字):
刘建国(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