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
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系指根据公司跨境交易业务
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互换、利
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
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并以控制进出口业务风险敞
口和银行授信风险敞口为主要落脚点,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不得进行非法投机与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
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
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或
获批的外币借款授信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
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
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公司应严格按照
公司内部机构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
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
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在审批额度和授权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管理层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
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
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
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
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
员相互独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
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或者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
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
或其授权人,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公司财务部门应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关注汇率市场环境变化,持续跟
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
口变化情况,形成定期报告和重大异常报告机制。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
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规定及时
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所称
“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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