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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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3〕第 175 号
致: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陈禄生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
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公
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相符。
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
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
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4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
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5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蕉坑路 168 号公司一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葵生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共 10 人,代表股份 148,356,5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1,820,000 股)的比
例为 61.350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48,318,7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1.3344%;(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
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1 人,代表股份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系通过视频等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公司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意见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48,356,537 100% 37,800 100%
反对 0 0% 0 0%
弃权 0 0% 0 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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