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6 证券简称:瑞玛精密 公告编号:2023-084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21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8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共有 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80,62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统称“股东”
份总数的 66.9198%。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0,623,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19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0 人,代表
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监事任军平以线上方式参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0,623,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0,623,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80,623,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梅彦律师、俞凯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