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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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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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
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 111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罗志强
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
为 2023 年 8 月 21 日 9:15 至 2023 年 8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3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8 月 16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89,130,600 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1,988,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65%。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
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91,118,927 股,占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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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16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3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988,3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88,3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76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董事长兼总经理罗志强、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安力、董事罗建校、
监事陈立波、监事王芳、监事宋峰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沈
旺、独立董事毛骁骁、副总经理张华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副
总经理胡友明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
式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未
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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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91,117,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86,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04%;反对 1,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同意 91,117,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86,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304%;反对 1,3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