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烁股份: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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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烁半导
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或“首发”)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对恒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下发《关于同意恒烁半导体(合
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5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6万股。恒烁股份每
股发行价格为65.11元/股,并于2022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本总额由6,197.7279万股变更为8,263.7279万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462.7894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00.9385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包括公司首发战略配售的部分限售股以及首发前股
东持有的部分限售股,锁定期限为自公司首发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战略
配售股份数量为1,003,277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21%,对应股东1名;首发前
股东持有的限售股数量为8,486,491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27%,对应股东2名。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共计9,489,768股,对应股东数量共3
名,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8月2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发战略配售的部分限售股及首发前股东
持有的部分限售股,自前述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及《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承诺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中安海
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合伙企业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合伙企业已作出
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
  (3)本合伙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
备等程序。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对本人/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合伙企业承
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1)国元证券恒烁股份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
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
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
出承诺如下:
  (1)本人/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本合伙企业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及
转让限制的有关承诺。
  (2)本人/合伙企业作为发行人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
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
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对本人/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合伙企业
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售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序                        本次上市流通数             持有限售股占总 剩余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号                         量(股)                 股本比例   量(股)
        合肥中安庐阳创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国元证券恒烁股份员工参与科创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9,489,768           11.48%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限(月)
           合计                9,489,768                     12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恒烁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
遵守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售
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姬福松     赵 青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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