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02、299903 证券简称:万科 A、万科 H 代
公告编号:
〈万〉2023-1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合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8,063,272,365.72 元(含税)
,
占公司 2022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35.65%。
向全体股东(不含库存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含税)人民币 6.80 元,其中 A 股股
权登记日:2023 年 8 月 24 日(周四),除息日:2023 年 8 月 25 日(周五)
。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安排请见本公司发布
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的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实施分红派息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为基数,2022 年度拟合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8,063,272,365.72 元(含税)
,占公司 2022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35.65%,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如以目前公司总股份数 11,857,753,479 股(不含库存股)计算,每 10 股派送人民币
股本等情形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份数发生变化,每股股息将在合计派息总额不变
的前提下相应调整。
根据规则规定,公司以现金回购股份视同现金分红。2022 年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耗资
同公司 2022 年度的现金分红,故公司 2022 年度合计现金分红总额将为 9,354,814,299.04 元
(含税),占公司 2022 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 41.36%。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后的 9,651,240,541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6.800000 元(含税)。
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
,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
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的股份,每 10 股补缴税款 1.3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股份,每 10 股需补缴税款 0.68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
款。
A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6.120000 元。
对于通过深港通或沪港通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实际每 10 股派现金人民币 6.120000 元。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
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
自行或委托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经查实后,对符
合退税条件的,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
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号)
等。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结算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其
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结算热
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8 月 24 日,除息日为 2023 年 8 月 25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23 年 8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8 月 10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8 月 24 日)
,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
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A 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 A 股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如下: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1,930,709,471 股(含已回购的 A 股 72,955,992 股),
其中 A 股 9,724,196,533 股,H 股 2,206,512,938 股。参与本次现金分红的万科 A 股股份数为
际分派的每股现金股息,即 6,562,843,567.88 元=9,651,240,541 股÷10×6.80000 元/股。在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 A 股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A 股本次实际现金
分红总额/公司 A 股股本(包括已回购 A 股股份)=6,562,843,567.88 元/9,724,196,533 股
=0.674898 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六位)
。
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A 股除权除息价
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 A 股除权除息价格=A 股前收盘
价-按公司 A 股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A 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674898。
七、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 2023 年 10 月 29 日前(含当日)填
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 A 股股东向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公
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
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
东带来的不便,恳请理解。
八、咨询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 转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755-25531696
联系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 33 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股东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股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号码
付息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