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南优禾”)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湖南优禾向截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下午股市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股东征集对公司
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权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征集表决权”),出具《湖南启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公开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征集表决权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征集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湖南优禾、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出具的说明出具意见。
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
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湖南优禾本次征集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征集人的主体资格
(一)征集人为公司股东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
简称“《征集公告》”),根据《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股东湖南优禾作为征
集人就东方海洋拟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征集人基本情况如下:湖南优禾现持有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700MA4Q8NCG1D 的《营业执照》,企业类
型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金小镇 I 型号 B 栋 0601 号,经营范围为:自有资金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
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南优禾持有东方海洋 100,000,000 股,持股比
例为 13.22%。
据此,本所认为,湖南优禾作为公司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担任本次征
集表决权事项的征集人符合《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征集人不存在不得担任征集人的情形
根据湖南优禾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
( http://www.csrc.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征集人湖南优禾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
权的以下情形:
易所公开谴责;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据此,本所认为,湖南优禾具备担任征集人的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第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阅《征集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征集表决
权的具体事项、征集方案等,且《征集公告》由征集人签署并提交召集人在指定
媒体披露。
根据《征集公告》,本次征集委托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本次征集对象
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期限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前;征集方
式为采用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此外,《征集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表
决权的程序及步骤。
《征集公告》已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名称、
表决意见、授权委托有效期等内容。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阅《征集公告》,并经征集人书面确认,本次征集表决权严格
依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公开征集活动,不存在滥用公开征集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不存在公开征集中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不存在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的行为。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符合《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征集人湖南优禾确认,截止 2023 年 8 月 18 日前,征集人湖南优禾未收
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湖南优禾符合《暂行规定》
的规定,具备担任征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行权结果符
合《暂行规定》的规定;公司股东湖南优禾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