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我们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
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3 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我们审议了《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该
关联交易在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向公司或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况。中建材
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不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
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我们审议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通过开立超募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认为:公司通过开立超募资金保证金账
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超募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孙正明、杨平波、邵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