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担保事项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并且严格履行了适用的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
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二○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