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3 证券简称:蓝思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3-037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4:00,在长沙县黄花镇漓湘东路 319 号蓝思
科技办公大楼一楼 VIP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从 2023 年 8 月 18 日上午 09:15
起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下午 15:00 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副董事长郑俊龙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4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3,207,823,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0549%。其中,参加现场投
票的股东 6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96,899,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2.80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8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10,924,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96%。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周群飞女士与独立董事万炜女士因外地出
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2,878,05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24%;反对 24,945,50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979,11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112%;反对 24,945,50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488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作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2,878,05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24%;反对 24,945,50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979,11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112%;反对 24,945,50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488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作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
决。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2,878,05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224%;反对 24,945,50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6%;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85,979,11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112%;反对 24,945,50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2.488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作为激励对象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
决。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蔡亦文律师、丛启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233号)
特此公告。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