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
理情况,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及运作程序符合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有关规
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公司按照规定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
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
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东晖 朱恒源 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