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38 证券简称:奥飞数据 公告编号:2023-071
债券代码:123131 债券简称:奥飞转债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飞数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相关要求,变更公司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
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会计政策变
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解释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
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
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解释要求,
公司及中国境内分子公司将确认因租赁业务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应
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