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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517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叶立森律师、田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
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 项,为:
议案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2023 年 8 月 18 日 14:50 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
楼 301 会议室召开。经全体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3,596,584,388 股,占钒钛股份总股份的 38.6936%,包括中
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154 股,占总股份的 0.00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52 名,代表股份 782,024,125 股,占总股份的 8.4134%,包括中小股东 52 人,
代表股份 782,024,125 股,占总股份的 8.4134%。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合
计 59 名,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4,378,608,513 股,占总股份的 47.1070%,包括中小股
东 56 人,代表钒钛股份的股份 782,032,2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413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8 月 11 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
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
宣布议案一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议案一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为特别决议议案且已经获得参加会
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本页及以下无正文。)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江 华 经办律师:叶立森
田洋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