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及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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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23-057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及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近
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艺投资”)关于协
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过户完成的通知,其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事项已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已取得《证券过
户登记确认书》。2023 年 8 月 18 日,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英杰、郭琼雁、
郭裕春与陈思伟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翠艺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陈思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30,738,720 股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
告编号:2022-03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
表决权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公告编
号:2022-032)。
  二、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情况
  公司收到翠艺投资的通知,获悉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
户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7 日,并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
后,相关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翠艺投资       47,461,280       18.53    16,722,560        6.53
   陈思伟                0           0    30,738,720       12.00
  三、表决权放弃基本情况
了《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编号:20220616-2-1),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
思伟名下起,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仍持有的公
司 49,647,062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
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
别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2022 年 6 月 21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并放弃表决权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2)。
《股份转让协议》、2022 年 1 月 19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龙凤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2022 年 1
月 20 日、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11 月 4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龙
凤)》、《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
动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过户完成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67)。
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放弃表决权的公司 49,647,062 股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中的一部分,该部分股份已转让给龙凤,龙凤
就该部分股份享有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表决权放弃协议》涉及的
弃权股份已发生变化。因此,2023 年 8 月 18 日,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
郭琼雁与陈思伟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
                       (协议编号:20230616-1),
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起,翠艺投资、郭英杰、郭裕春、郭琼雁同意
不可撤销地放弃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 33,765,390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13.18%)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仍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陈思伟名下之日起
满 36 个月时终止。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甲方 1:深圳市翠艺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2:郭英杰
  甲方 3:郭裕春
  甲方 4:郭琼雁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甲方 4 在本协议中可合称为“甲方”
  乙方:陈思伟
  上市公司: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甲方 1 处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0,738,720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同日,甲方、乙方签署了
《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编号:20220616-2-1)(以下简称“《表决权放弃协
议》”),约定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起,甲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仍直
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49,647,06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的表决
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龙凤转让其持
有的上市公司 15,881,67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6.20%)。2022 年 11
月 2 日,甲方与龙凤完成相关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本总额的 6.20%),系甲方与乙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放弃表决权的上
市公司 49,647,06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9.38%)中的一部分。因该
部分股份已转让给龙凤(龙凤就该部分股份享有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的股东权
利),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已发生变化。
   为避免疑义,现各方就表决权放弃涉及的弃权股份发生变化相关事宜,各方
经友好协商进一步约定如下: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约定继续有效
   甲方向龙凤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5,881,67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本总额的 6.20%)已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完成过户登记。甲方 1 向乙方转让的标
的股份已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完成过户登记。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 1、甲方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的 13.18%)。甲方同意按照《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不可撤销地
放弃其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33,765,3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的 13.18%)对应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期限仍为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
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
  各方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并承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甲方同意继
续履行《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第二条 效力
  本协议为《表决权放弃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表决权放弃协议》约
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本协议未涉及之事项按照《表决权放弃协
议》约定继续履行。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完成后成立生效。”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有公司股份 16,722,56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53%;翠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郭
英杰、郭裕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765,39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18%。陈思伟
持有公司股份 30,738,72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0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思
伟为拥有公司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
变化,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陈思伟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大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六、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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