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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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149604                      证券简称:21红日01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支付 2022 年 8 月 23 日至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第一期)。
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方式。
立 A 股证券账户的专业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债券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
账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
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
日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每年的 8 月 2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4 年 8 月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的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的第 20 个交易日刊登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
若公司未行使利率调整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幅度的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此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
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
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78%。每 10 张“21 红
日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37.80 元(含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7.80 元,扣税后个人、证
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24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2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
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姚小青
  咨询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 B01 号楼
  邮政编码:301700
  咨询联系人:孙武、吴良军
  咨询电话:022-59623160-8206
  传真电话:022-59675226
  法定代表人:余磊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国际中心 B 座 2 层
  邮政编码:100031
  咨询联系人:张彦玲、郑瀚
  咨询电话:010-59833016
  传真电话:010-6553449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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