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被保荐公司简称:美畅股份
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海平 联系电话:021-68824634
保荐代表人姓名:蒋潇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拟于 2023 年下半年度开展培训
拟进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
(3)培训的主要内容 露、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投资者接
待等方面的培训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无 无
执行
无 无
变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无
况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行承诺
决措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
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是 不适用
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
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
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
是 不适用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本人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即发行人股票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按深交所的
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承诺。”
成渊、刘少华、迟健、许国大、如东恒远、如东新泉、
如东无尽藏、擎达投资、金资长乐、元睿创投、诚忆誉
达、如东希泉、盈石投资、金沙江联合、井冈鼎坤、金
锦联城和金世创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是 不适用
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
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如东恒远新材料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和怡兆恒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兆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的股权。
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
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承诺
的上述第 1 项之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
汇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
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是 不适用
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的意见,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坚持现金分红
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盈利
情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因素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
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细化利润分配规
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
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的
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且必要
的调整。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
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
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股东分红规划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
因。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
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四)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
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
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前述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除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
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
并实施适当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
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与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
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
派发事项。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
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是 不适用
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
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
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
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行为。”
“本人作为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
的股东,承诺并保证:1、截至本承诺做出之日,本人及
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股份公
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促使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
外的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对与发行人业务类似
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
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为配合公司
进行的过桥收购除外),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
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
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
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
务竞争。
而作出。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造成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
受损的,本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是 不适用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了减少并规
范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
保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
联交易。
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权
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
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协议
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
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公允性。”
是 不适用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减
少并规范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关联
交易,确保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郑重承
诺如下:
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
联交易。
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权
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
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协议
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
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公允性。”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其中,公司履
行关于稳定股价的内容为: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
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
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
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
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
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
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时,公司启动通过二
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
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
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
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
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
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其中,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内容为: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 是 不适用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
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
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
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
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
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
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
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增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
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
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此外,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
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
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
币 1,000 万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
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以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2)、 (3)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其中,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关于稳定股价
是 不适用
的内容为: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
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
时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
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
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
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
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
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
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
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后,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净资
产收益率短期内将被摊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
是 不适用
股本扩大,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一
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效益,同时
固定资产折旧和项目前期准备费用将影响公司的盈利
能力,公司发行后每股收益短期内将被摊薄。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如
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
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同时,本公司特
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本
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立即产生效益,公司每股收益
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
被摊薄。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采用多
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力,具
体措施如下:
公司将持续加大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技术研
发、工艺创新等软硬件设施,继续在新技术、新工艺等
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以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为突破口,
提升公司在产品性能、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公司在
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凭借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实现
突围,持续提升公司价值。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主营
产品和新产品的市场开发力度,通过改善和优化现有的
生产工艺,进一步降低公司主营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
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强化
公司当前的市场主导地位;公司将持续加大对国际市场
的销售投入,完善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体系,提高公司在
细分领域的市场份额。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及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完成,将综合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
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严
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途径,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
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
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
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
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
风险。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既定投向运用募集资
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改善公司的资
本结构,提升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巩固公司在既有
领域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为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
即期回报的摊薄。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
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
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
进力度,在全球范围内选聘技术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
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束。
消费活动。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归发行人所有。
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
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是 不适用
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赔偿责任。
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
津贴。
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
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
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是 不适用
归发行人所有。
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
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
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归美畅新材所有。
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美畅新材或投资者的
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
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
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 是 不适用
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
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归美畅新材所有。
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美畅新材或投资者的损
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是 不适用
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责令本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
效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期间自投资者
处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是 不适用
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责令本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
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期间自投资者处
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住所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求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对社会保险费进行补缴,本人将无条
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其补缴;若发行人或其
子公司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带来任何
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其
承担。” 是 不适用
“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住所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
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将无
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其补缴;若发行人或
其子公司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
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
其承担。”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
议,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
在委托他人代持或受托代持/信托持股发行人股份/其他
是 不适用
利益安排的情形;
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将将本人所持的发行
人的任何股份向任何其他地方转让、质押。”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需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
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是 不适用
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
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数量不超过在发行人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总数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和减持数量上
限作相应调整。
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
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
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本人同意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无
事项及整改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