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新宙
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于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 2023 年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 4,480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
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
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
五、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
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风险可
控,且有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为波兰新宙邦、香港新宙邦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 张晓凌 孟鸿 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