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对《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对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独立董事一致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王明智、汪方军、杨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