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电子: 火炬电子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强化风险控制,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维护公司及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实
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新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公开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已
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除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远期
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标的,也可以是上述
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
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
                   -1-
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
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汇率和
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
衍生品业务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
险敞口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2-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构成关联交易情形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签署
相关协议及文件,负责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施和管理,对公司从
事的该类业务进行督导。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可成立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并
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证券投资小组
制定证券投资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批后实
施;
  (二)证券投资小组根据授权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
针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并严格按照总经理授权的证券投资方案
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三)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财务中心应确定证券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
                     -3-
方法,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证券投资的账务核算工作,并负责相关资
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公司资金调度流程做好资金调拨。证券投资小组应对公
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达到止损限额应立即向财务总监汇报,
并报告公司管理层及总经理。
  (四)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业务应实行月度内部报告或重点项目报告制度,
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将相关材
料进行备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管理权
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五)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中心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
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以防范汇率波
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金融衍生
品交易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中心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金融衍生品,
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达到止损限额应立
即向财务总监汇报,相关协议提交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相关
文件;
  (三)公司财务中心应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
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并向管理
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本期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
分析报告;
  (四)公司财务中心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后,应立即报告公司管理层及总
经理,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五)公司财务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
董事会办公室并将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六)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4-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子公司财务部门需按本条(一)-(五)
规定履行程序、进行日常管理、控制风险,并定期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递送公司财
务中心。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业务责任部门:
  (一)证券投资小组、财务中心:为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
负责证券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
会计核算等;
  (二)法律风控部:负责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合同法律文件的审
核,评估法律风险;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履行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
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
司利益。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
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
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
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和解决方案及时上报总经理,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由总经理经审慎
                   -5-
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六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
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任何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交易信息、金融衍生
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交易和金融
衍生品交易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有关证券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
决议等决策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
易记录、交易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修订。
                    -6-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火炬电子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