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出现、发生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持股并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
统计范围应当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全级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
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如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报备。
第五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和信息报告联络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上报信息,并确保上报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义
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
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出现、发生本章
规定的会议、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风险事项、
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会议”是指: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或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是指: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即将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
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发生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
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
类型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签署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上报义务:
(一)涉及上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涉及上条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合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签署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
标准。
第十六条 重大诉讼或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的;
(三)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七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损失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预计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八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或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九)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修正;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五)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七)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
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八)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
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十条 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出现或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和交易
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子公司管理方面的制度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重大信息报告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或本制度未予列出,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事项,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事件时立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
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当立即以面谈
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
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由公司董事会聘请或确
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应经常性地督促公司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
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
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报告义务人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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