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章程》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回购注销
一、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由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诉讼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
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10,000 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28 元/股,并按《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
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
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30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30 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1,25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