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3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万向德
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控制成本,规避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经营
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所有业务环节和
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设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
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七条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
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
的实际工作经验。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
的信息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制度的保护,任
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拒绝,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要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编制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
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重大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
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
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内
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业务审计:对公司供、产、销等各项经济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及
在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是否考虑了经济性,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进行评
价。
(三)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以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合法
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以促进公司
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
展。
(四)基建项目审计:对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技术改造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工程项目预、决算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合同审计:对公司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广告发布合同、
运输合同及其他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
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清单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在实施审计时,有权检查和调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账薄、
报表、协议合同及其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隐瞒与拒
绝。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相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相关单位、部门与个人要如实提供,积极配合;有权盘点被审计单位的
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在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进行收支活动时有权制止;制
止无效时,可通知财务部暂停支付与之相关的款项。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
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计划,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实施突击审计的,审计当日送达审计通知
书。
(四)对公司下属公司进行审计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公司
下属公司的合适人选,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五)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
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等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
和人员提出意见。
(七)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人员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工作底稿,审计终
结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意见稿)。
(八)对重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九)被审单位或个人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做出处理自查
报告及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部
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单位提供的自查及整改报告对其整改措施进行
评估。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尽快做出是否复审
或更改的决定。复审期间或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内部审计事项,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建立
工作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逐级复核
审计的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工作组应将有关审计活动
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记录汇总整理,按审
计资料移交登记程序,移交给内部审计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资料的借阅、查阅须签署《内审资料借阅、查阅申请
单》,并须报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内部
审计资料提供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做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
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责
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 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 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 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