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8-1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
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
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
内容,并同意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包括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
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
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安排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
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实际可归属数量。
  (四)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
内容,并同意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苗棣 周展 王雪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光线传媒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