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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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3-06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23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8月24日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
转债”)将于2023年8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039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30,000万元
  (六)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
发行。
  (七)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6
年8月23日。
  (八)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
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九)付息支付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
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
“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0 年 8 月 24 日,T 日)
                                     。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
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
人承担。
   (十)担保事项:不提供担保
   (十一)转股期限:2021 年 3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23 日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 3.57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
为 3.28 元/股。
   (十三)可转债信用评级: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可
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债券评级:
              “AA”,主体评级:
                       “AA”,评级展望:
“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嘉泽转债”第三年付息,
计算期间为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2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元(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
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8月23日
  (二)可转债付息日:2023年8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嘉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
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
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
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
币100元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税),实际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0.8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
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
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含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
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
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其他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 1 号绿地 21 城企业
公园 D 区 68 号楼
   电话:0951-5100532
   联系部门:证券部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电话:0755-23189776、0755-23189781
   联系部门:股票资本市场部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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