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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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公司财务信息的充分掌握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财务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指导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等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委
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 1 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具
备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少于规定人数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
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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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审
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收集财务信息、文件准备、会议组织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授权内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审计委员监督和指导,开展工作;
(二)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相关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
(三)检查公司会计政策,对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提出建议;
(四)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五)在公司期中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六)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监督
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财务风险;
(七)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八)定期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查
报告;
(九)审计委员会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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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部和证券部提供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
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
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应当提前 5 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原则上应当提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的,应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半数以上参会委员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
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而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委员,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亦可邀请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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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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