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3-025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人民币普通股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
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1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维建
股票简称 舒华体育
股票代码 605299
上市日期 2020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地址 晋江市池店仕春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61160716XA
(二)经营范围及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
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保障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
性体育运动);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健康服务;体育中介代理服务;家用电器销
售;家用电器制造;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模具制造;
模具销售;家具制造;家具销售;家居用品制造;家居用品销售;纺织、服装及
家庭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电子、
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所属行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三)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营业收入 1,351,605,627.93 1,562,011,884.37 1,484,067,052.2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9,438,911.16 115,792,790.69 136,950,630.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13,702,969.47 108,527,074.43 148,420,981.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288,074,594.83 1,284,667,113.08 1,292,264,844.02
总资产 1,835,964,931.21 1,812,543,048.86 2,014,392,796.55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7 0.28 0.3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7 0.28 0.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66 9.06 14.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四)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分别是:董事长张维
建、董事杨凯旋、董事黄世雄、董事吴端鑫、董事傅建木、董事苏吉生,独立董
事戴仲川、独立董事曾繁英以及独立董事黄种杰。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许贤祥、监事刘红和
职工代表监事王伟。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分别是:总裁张维建、副总裁黄世雄、吴端鑫、
李晓峰、张如首和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傅建木。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 2022 年
元/股。上述已回购的 123.00 万股将作为实施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部分股票来源,其余来源为采用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
四、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1,149.90 万股的 0.34%。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 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
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
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
核心业务(技术)骨干(4 人) 41.28 29.49% 0.10%
合计 140.00 100.00% 0.3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20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6.2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1.78 元的 50%;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2.33 元的 50%。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
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
短线交易行为认定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
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
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遵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
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的不得
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增长
(50%) 率:目标值(Am)20%;触发值(An)14%。
第二个解锁期 以公司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度实现净利润增长
(50%) 率:目标值(Am)20%;触发值(An)14%。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
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
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Am X=100%
考核年度实际净利润
An≤A<Am X=A/Am
复合增长率(A)
A<An X=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根据以
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确定参与对象的实际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考核评级 B 及以上 B 以下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0%
参与对象当年实际解锁的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锁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
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净利润是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的重要指
标,有效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为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
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
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
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
事务所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
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
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
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
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税(如有)。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务。
其它税费。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
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
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
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
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
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
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
限售条件。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
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
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
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
价格-授予价格,其中,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授予日收盘价,最终授予日市场
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 1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
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该总
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假设以 2023 年 8 月 17 日收盘价(11.96 元)作为授予价格,本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
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
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