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
司相关材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一
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
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
我们同意《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颜爱民 黄进 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