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谢峰律师、毛盈四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3年7月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8月17日14:0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
街道旗营街10号健之佳总部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蓝波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7337054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15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99582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959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 5537471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557%;中小股东 21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80625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12%,其资
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审议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
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共二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
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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