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金房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在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认真、负责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如
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符合规
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
(2)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目前公司不存
在对外担保相关事项。
立意见
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充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选
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投资产品,有利于增加公司现金资
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审
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立意见
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主营业务正常经
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充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存款类产品或理财产品,有利于
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该项决策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相关审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3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实施完成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显示,公司总股本
由 90,748,077 股变更为 108,897,692 股。故公司本次变更公司注册
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
况,而且过程合理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内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
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变更公司注册资
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独立董事:胡仕林、童盼、肖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