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科技: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8-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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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
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
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
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 3 个或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选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
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
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
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
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独立董事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
信状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当性(如适用)
                          ,相
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
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
   。聘期为 1 年,自公司每次每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止,可以续聘。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
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
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
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
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
前 30 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
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
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
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
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
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
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第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
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
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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