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
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相关
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募集资金
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无异议。
二、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9,000 万元(包含本数)
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次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可以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5,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
日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日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
效果,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四、关于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的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
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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