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
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00 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
款募集资金 12,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在加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
定。
基于以上客观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 12,000 万元并继
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延期归还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
我们督促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积极与保荐机构探讨,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解除
募集资金账户冻结、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等其它可行的归还方式,尽快按规定
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世青: 陆 健: 潘 毅: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