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
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及提名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提名陈建业先生、谢思瑜先生、陈炜先生、张帆先生为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叶盛基先生、赵蓓女士、张盛利先生为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经审阅拟任董事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拟任人员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不存在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子公司增加为客户提供汽车融资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苏州金龙为信誉良好的客户增加汽车融资担保额度能够有效推
动销售收入增长,确保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补充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已事先知晓公司补充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子公司与
关联企业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为公司的生
产经营服务,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定价模式符合诚实、信用、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的主
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叶盛基 赵 蓓 张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