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6 证券简称:*ST和科 公告编号:2023-041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
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31 号)及
《关于对孟宇亮、王冠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32 号)(以下
合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3〕131 号)内容如下: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度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经查,你公司在 2022 年度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对相关
客户收入确认核算不规范,导致公司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2022 年度业绩
预告》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孟宇亮、王冠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132 号)
内容如下:
孟宇亮、王冠芳:
经查,公司存在 2022 年度业绩预告编制不审慎问题,我局对公司采取了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1 号)。
孟宇亮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王冠芳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问题
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孟宇亮、王冠芳采取监管谈话的
监管措施。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将就相
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继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