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 羚锐制药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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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证券代码: 600285      公告编号: 2023-045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4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考核未达到
予以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
体 内 容 分 别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的 45 天内,公司未接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
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 2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4 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到 100%解除限售条件,根
据《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其合计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 155,68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16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将调整为 176 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 13,055,600 股,公司总股本
将从 567,299,680 股减至 567,143,992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4406320),并向中登公司
申请办理对上述 1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5,688 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
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单位: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112,448    -155,688     3,956,76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63,187,232               563,187,232
       股份合计              567,299,680    -155,688 567,143,992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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