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禾致源: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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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结构,加强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薪酬的管理规范准则,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积极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
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股东派出董事);
  (二)监事(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监高薪酬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为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公司董监高薪酬评测标准及决策遵循公开透明
的原则进行披露;
  (二)公司董监高薪酬标准,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以及行业
趋势等综合因素制定;
  (三)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确保《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四)遵循权、责、利的原则,实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价值导向;
  (五)薪酬考核采用科学严谨的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形式进行。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标准方案进行监督审查工作,以及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进行考核管理工作;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等。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五条 董监高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额外
领取董事薪酬;股东外派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根据市场情况及双方意愿协商确定,但需根据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
  (二)监事薪酬
  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原则上薪酬为每年 0 元,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独
立董事标准领取固定监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确定;因履职需要产生
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实施降薪: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条例的,受到公司内部书面严重警告及处分的;
  (二)严重渎职、失职的,导致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严重损害公司利
益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七条 董监高薪酬发放方式: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月发放;
  (二)公司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
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三)上述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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